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您咨询的商丘市202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期限问题,经征询我局社保相关部门回复为:因商丘市各县(市、区)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期限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目前夏邑县、柘城县暂未延期;虞城县延期至1月31日;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城市、宁陵县、睢县、民权县延期至2月28日。按照您的问题描述,由于暂不清楚您咨询商丘市哪一县(市、区)的新农合医保缴费问题,无法为您进行准确回复,请您谅解!建议您首先尝试通过微信关注“河南税务”官方公众号或网上税务局APP进行缴费,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平台进行网上缴费,如您缴费不成功,可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或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和现场缴纳。由于我市各县(市、区)缴费时限不一样,可能存在变化,因此缴费时限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最新通知为准,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建议您尽快尝试网上缴费,或直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今年在老家给宝宝交新农合交不上,在手机上缴费也不成功,说是不满足缴费条件,未取到正常参保信息,请问怎么解决呀
缴费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做过参保登记,缴费人信息会通过社保交互平台上传至税务机关,如果您已经登记过信息,但缴费时不显示信息,则说明医保信息未通过信息平台传递至税务机关或与税务机关自然人登记信息不匹配。具体相关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参保地医保部门进一步确认,社保热线12333。
在微信公众号“山西税务”中交了2021年的车船税,只能查看缴费记录。怎么下载完税证明?或者怎么查询完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第三条第二款 对于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辆号牌号码等机动车信息的完税凭证。”
如果企业是通过电子税务局(升级版)完成了对外支付备案,可以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综合,进入到已办理事项界面,点击申请事项下方蓝色文字,可以进入界面进行打印。
财税〔2018〕80号 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请问下,依据以上规定,出口免抵退企业已申请增量留底退税,现产生免抵额需缴纳城建税及附加,是否可以先抵减已退还的留底退税,超出的部分再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只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不允许在免抵产生的增值税所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核实带出数据的真实性,确属于多缴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抵税,需要携带的资料有:《退(抵)税申请表》 4 份、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 份、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 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应出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 称的资料。
一台设备,总价100万元,2020年7月购进,8月投入使用。其中95万元于2020年7月份开进增值税发票,剩余的5万元作为质保金于2021年7月份再开进发票。
请问如果剩余的5万元质保金在2021年7月取得,该固定资产能否按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00万元进行加速折旧,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一次性税前扣除?
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老师您好,针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及【35号文的解答】文件的内容有些疑问,还望进一步解答:
我司有名外籍员工不满足183天条件,要按非居民纳税,由于他是境内境外两地办公,所以可能会出现同一个月在境内和境外均有工作天数,我司为他的境内雇佣单位,他在境外无雇佣单位,还想问下他当月收入是否可以按照境内工作天数/日历总天数折算后*收入纳税,如果按35号文理解,我这边理解他应该是可以适用折算条件的;
但根据解答文件中【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第一个问题的答复,【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的理解,感觉如果境外没有受雇单位,是不适用于折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