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村医疗保险,家中老人错过了缴费时间,昨天到社保局咨询,说是交不了了,请问郑州有缴费顺延期吗?我看去年有一个月的延长期?还有其他的省份有的截止的2月份或者3月份呢?感谢!
郑州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缴费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20日,在延长期内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您好,我方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某公司购买预付费产品和服务,付款时未向该公司申请开具发票。现在我方向该公司申请开具发票,对方以跨年度和国家税务系统限定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请问税务方面是否确实有此类限制?如果可以开具发票,应如何向对方公司提出?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你好!一直有个疑问: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是哪一方去代扣代缴个税?文件依据是什么?谢谢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老项目,因施工企业破产倒闭,该项目工程成本票据无法开具,开发商无法取得工程成本票据。该项目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但因无法确定成本而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税法规定需采用核定方式征收。请问该项目如果按核定征收清算,其征收率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请问新办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企业税种核定,印花税的征收品目是购销合同,分公司所有的购销业务都是与总公司,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此种情况,请问分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没有缴纳
现在已经是2021年了
城乡居民医保如何补缴
目前补缴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通过“福建税务”公众号,微办税,申报缴费及查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模块查询缴费。也可通过闽税通app、闽政通app、云闪付app、“银联福建”微信公众号、扫码支付、闽政通APP、云闪付APP、各商业银行APP、金融普惠点自助终端设备、上门申报等方式缴纳。需要注意的是,今年补缴的,根据各地政策不同可能涉及待遇享受等待期。
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解答精神,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文件规定,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三)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2020年都没有及时计提加计抵减,现在跨年了,2021年还可以计提申报2020年1月-12月一整年的抵减额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据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