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上季度已申报收入在本季度开票,导致本季度超过30万免征额,需要交税吗?
比如:上季度收入10万,开票2万,本季度收入25万,开票33万,包括上季度已申报未开票的收入8万。那么本季度需要缴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我司为职业培训学校,与企业签订员工技能培训协议,后根据培训学员取得的不同技能证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请问取得的培训补贴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请不要罗列文件,直接回复是否需要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我县某建筑公司登记经营地址在A乡镇,主管税务机关为A税务分局;该公司在县城城区内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现已租赁给多家企业,该房产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为B税务分局。请教一下:该处房产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是房产所有人该建筑公司还是实际使用该房产的承租人呢?谢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我在2020年12本来交2021年度车船税300元,现2021年未交成功,也没有退款,人员通知我,我的问题如何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您好,我是公司法人,现想在陕西税务微信平台申请缴纳车辆购置税,我用个人信息注册申请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因此,如果是单位购买的车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为单位。应该由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您好!看到有关政府文件说印花税的计税基础都有降低,说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金额由原来按80%减按50%减征,商业企业购销合同由原来的40%减按20%减征等等,这个是否有税务相关规定,是否可按此执行?需要做什么税务备案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第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九款规定,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十九)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关于2021年该项减免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够延续的问题,敬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最新文件栏目。(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权威文件精神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发票监制章
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作废,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