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服务型分公司一直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申报涉税事项,2018年资产总额52.34万元,从业人数25人,应纳税所得额105016.45元,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的税优政策吗?
2、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文件,明文规定独立核算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优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请问目前有哪些项目可以开具5%税率的发票?我司购买饮用水,对方开具5%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张发票是否正确?
您好,销售方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目前5%税率涉及的是转让不动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等业务,详细请参考文件财税2016 36号。销售饮用水没有5%的税率,发票税率开错了,请退回重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你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负数,不需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携带资料到大厅办理,资料如下:1、《税务登记表》(2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开给客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因操作人员失误造成遗失,税务机关处理完成后,这份发票能重新开吗?还是客人只能拿这份发票的留底联复印件做帐?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因此,丢失发票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我公司之前会计一直是以工资所属期作为个税所属期申报个税,实际上我公司的工资都是次月发放的,就是说,比如1月份的工资都是2月份发放的,按现在个税新税法,这个1月份工资对应的个税所属期应该是2月份,但是之前会计都直接作为1月份个税税款申报了,那我现在要把工资个税税款所属期调为正确的,我还能在4月份做全体职工零申报,把税款所属期给调过来吗
可以的。5月申报期,只要确保1-4月,纳税人已经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总数是正确的前提下,可以调整。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因公司业务需要办理了中国石化的加油卡,充值后中国石化给我公司开具了零税率预付款发票,得知此情况后要求中国石化开具有税率的成品油发票,对方不给予开具,说这是税务局给他们系统设置的,他们也没有办法修改,只能开出预付款发票,请问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出差去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税务政策是指国内交通运输服务在4月1日施行抵扣,那这个国内的定义有没有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厦门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属于国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我司外贸出口企业有一张2018年12月报关单未在2019年4月前申报出口退税,请问现在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文件规定,你司出口货物超过期限未办理出口退税的,若符合免税条件,可在5月申报期内做免税申报。逾期申报的,应按内销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