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租了一套房子,之前租过,现在续租一年。想给新合同开个发票。请问开票方式可以在线操作吗,还是必须去税务局?
若您咨询的是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建议直接携带下列去税局办理。也可以现在电子税局-自然人用户注册登录后填写申请再去税局代开。
应提供资料: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出租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1份
(3)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有政府的会议纪要,有回购协议,政府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回购企业所建的幼儿园,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第八条规定:(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我公司向境外一家非居民企业购买一项生产技术,履行扣缴义务时,能否参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加三,第二十六条申请备案减免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二十六)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请问交给海关的货物滞报金(不是税收滞纳金,是没有及时报关缴纳的滞报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海关的货物滞报金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可税前扣除。
税官好:
我司向境外供应商进口一批材料,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方面已将该该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货物完税价格,一同缴纳了进口增值税。问:我司对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还要在税局代扣代缴其它税费?
以上,盼复,非常感谢!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三条规定:“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税2018(13)号文、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均没有明确学校学费收入是否免征或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学校学费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其他所得”征收品目已取消,目前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这部分如何征收,请具体与当地主管分局核实
你好。我司2018因收取境外企业委贷利息,而发生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该如何进行申报?谢谢。
贵司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执行。
我司是会展企业,我们举办的展会,会向参展商收取参展费用,我们会承担其在参加展会期间的食宿费用。我们理解,该部分成本与我们取得的展会收入相关,属于成本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在我们收费中包含了,所以应当作为展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不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要按60%及年收入千分之五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此外,展会期间,安保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会与安保公司签订安保合同,聘请安保人员维护展会期间安保工作,合同中约定,保安在执行安保服务期间的餐食由我们统一提供。我们理解,这部分支出也不属于为拓展业务等而招待客户的业务招待费,而是属于展会中的安保成本,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且不是业务招待费,因此,应当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你好!我司2018年11月办理法人变更手续,应政策要求,需及时变更海关登记内容。于2018年12月18日办理海关注册编码变更。2019年1月14日在税务系统变更海关注册编码。由于旧海关注册码的业务未完结,我司发现自2019年1月14号起凡用旧海关注册码报关出口,约700多条金额3500多万人民币的报关单在税务系统里均查无信息,无法申报退税。但在电子口岸里的查询状态为:结关报关单新增数据,国税总局已接收成功。
我司新旧海关注册编码的并存期限截止至2019年6月19日。也就是说在2019年6月19日之后这些以旧海关注册码报关的报关单在电子口岸都查不到信息。请问,我司上面的这种情况要如何来解决处理才能够不影响我司的退税申报。因涉及金额多数量大。恳求给予指导,不胜感激。盼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