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发票的登报作废以及挂失手续。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另外,有关丢失普通发票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司为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申报个人经营所得,我想请问2018年度的个人经营所得B类申报,现在要怎么申报。需要去柜台申报吗?要罚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逾期申报,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办理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销售方拒绝开已抄税证明,已沟通多次,无果。请问该怎么处理?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栏目查看“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三、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如需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措施,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广州市税务局->图片新闻”栏目查看“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在2016年1月租入了一个不动产,租赁合同注明到期日为2019年1月,租入该不动产后转租给第三方,到期后我们又签订了一份续租的合同,请问续租之后我们租出这个不动产的增值税还能够按照老项目计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如您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无法自行判断,建议您向您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断。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司是会展企业,我们举办的展会,会向参展商收取参展费用,我们会承担其在参加展会期间的食宿费用。我们理解,该部分成本与我们取得的展会收入相关,属于成本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在我们收费中包含了,所以应当作为展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不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要按60%及年收入千分之五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此外,展会期间,安保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会与安保公司签订安保合同,聘请安保人员维护展会期间安保工作,合同中约定,保安在执行安保服务期间的餐食由我们统一提供。我们理解,这部分支出也不属于为拓展业务等而招待客户的业务招待费,而是属于展会中的安保成本,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且不是业务招待费,因此,应当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因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您好!
1、我公司2月份有一员工个税申报有误,如何修改申报?需要提供那些材料办理?是否需要到柜台办理?
2、请问2019年新个税规定,哪些具体情况需要年终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以上,谢谢!
1、自2019年1月16日起,我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仅受理正常属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及往期申报表的更正申报。因此,2月份申报有误,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公司车辆比较少,公司是否租用公司员工车辆,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如果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员工可以通过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车辆的有效合法票据在公司报销,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为员工申报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