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举办员工健步走活动,统一给员工定制的服装,发生的服装费是否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按照福利费标准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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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去年工商已经营地址变更,税务要不要去办理变更经营地址,没有跨区,需要哪些材料?谢谢
“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变更”办理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想问下,这个年末担保余额是否包括非融资担保吗?(我公司业务中非融资担保主要有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支付担保等)
回复如下:建议可以参考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可以计提非融资担保的准备金,如果文件规定可以计提,即有包含。
创投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人中有一个是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有自然人A、B、C设立。请问在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情况下,自然人A、B、C能否享受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对账才发现:17年的收入漏开了约8000元,需要补开发票给客户,那么1、这个月补开发票时在备注栏备注17年9月-10月,对双方账务处理及税前扣除方面有没有影响?
2、或者可以不需要再备注栏备注期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发票备注栏的开具目前没有要求。
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代驾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滴滴出行开票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您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全国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
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报送资料】
(1) 《变更税务登记表》 。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公司的银行法人卡,绑定银行基本户后,招待客户刷卡支付以后是不是仍然需要发票入账?能否直接用刷卡的单据来作为费用报销?这样子没有发票报销,仅凭刷卡单据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的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与A公司(非关联企业)开展了一笔售后回租业务,按季收取租金(本息),期限5年,已存续2年,现因我公司业务需要,希望A公司能够提前偿还本金,A公司提出如果提前偿还本金,我公司需要免除其最近一期的利息。我理解免除的这一期利息根据增值税相关条例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利息缴纳增值税,但是并不属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行为,由于我公司并未收到利息,对A公司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情况,因此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知我的判定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提供参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