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款可以抵减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如何处理?
您好,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合法的用工关系建议参考劳动合同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如果都不是的话则不得抵扣。
您好!
背景:我是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未婚。在个税申报时,因误选择了“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目前我的住房贷款是每月扣除500(按规定是每月1000)。
问题:目前是否可以更改,1-6月份少扣除的每月500元,是否可以追溯?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人于2020年1月1日在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关西阳光公寓A0607处就餐,就餐处不开具发票,并收取320元费用,后经核算为264,仍然不开具发票,仅退费,并且在谈及发票问题时,态度严重不好,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望有关部门予以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个人独资运输企业,以老板名字购运输车。请问:1这些运输车可以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拆旧吗?2,如果入固定资产,以什么方式入?
1.财会〔2006〕3号-4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十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你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我是新公司,注册资本金较低,但在取得土地交纳土地出让金时,不得不向企业关联方也就是股东方借款,这个借款金额远远超过注册资本金,但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只要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的限制,我想咨询的是这个文件如何正确理解,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客户愿意承担5万贴息费用,并不是你公司的经营业务,不符合开具发票规定。
请问,如果两个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因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因导致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其中一家公司赔偿另一家公司因诉讼引起的保全费、损失赔偿金及迟延履约金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入账依据是法院判决书、收据、和转账凭证?还是要求对方当事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