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若符合上述条款,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中填写表格提交备案。
您好,本人于18年4月从原单位离职到新单位就职,老单位4月工资在5月发放,新单位5月工资在5月底发放,新老单位都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于6月进行了申报,请问这个月工资算不算从两处取得工资所得,如果是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什么时候申报?谢谢
018年按照老文件规定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公司设立于2018年9月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符合加计抵减的销售额占比50%的条件,请问适用加计抵减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加计抵减的计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若你司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采用差额计税的纳税人填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销售额该填写差额前 还是差额后的金额
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员工日常交通费报销提供预充值的E通卡电子发票作为交通费报销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呢?是否有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问题表述不清,该易通卡的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仅为交通费,由于易通卡的支付功能不只限于交通,无法判定购买易通卡支出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个人认缴增资了A公司,认缴10万元,占了10%的股份,但还没有实缴,实际投资的金额为0,现在该个人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别人,是不是允许的呢?还未实缴并以0元的价格转让是不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 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文件规定,自行判定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个政策是讲所有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元的,都允许一次性扣除吗?原来的规定是仅限研发的,现在不是研发的也可以扣除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物流公司因保管或发退货不当,导致我司货品丢失,物流公司就此给予我司赔偿款,但要求我司就这笔赔偿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流公司,我司可以开具吗?
您好,销方的赔偿金不属于应税范围,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邮政快递寄送中,由于快递员原因造成已开具专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累计11份,需致税务窗口办理丢失手续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手续,请问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联丢失税务机关是否需对企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财税(2008)24号 财税(2000)125文件均有关于企业出租住房给个人的相关房产税优惠政策,而且这两项政策的优惠是明确列入减免目录中的,但就目前咨询情况,均无税务相关部门能给出明确答复,怎样享受此项优惠,具体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流程,希望省税务局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不要让国家好的意图,变成一纸空文!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