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个人租赁一部小车,每月租金400元,一年租金4800元一次性支付,请问:单位要取得个人的租车发票吗?还是可以认定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收款凭证及公司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12366电话的回复是个人除不动产租赁以外都是按照每次不超过500元为标准的,一次付一年车租4800元是否就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了、还是平均每月不超过500元也算每次不超过500元、可以认定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规定:“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企业员工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除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车船税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私车公用”难以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使用的,租赁期间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离婚析产房屋再次转让怎样交个人所得税?房屋购买时间2015年12月份,购买时交契税39000元,析产前付贷款利息10万,契税和贷款利息可以作为个税缴纳抵扣项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您好,1、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会涉及哪些税,依据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会涉及哪些税,依据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由于地铁修建占用部分我司土地,就此部分土地会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协议。经确认,此部分回收金额可以减免增值税。请问减免增值税的流程是什么?需要备案还是直接不用申报此笔增值税就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怎么计算的?
是收入减去20%费用,然后减去增值税附加等相关税金、转租租金支出、修缮费用吗?还是先减去相关税费后,再以此计算20%的费用?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这样的情况:发票发方有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3项,但有些发票这3项为同一人,或者只有管理员,或者都是空白,这样的发票可以抵扣吗?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新注册的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暂时没有经营,我就想问下,像这种新注册且暂时没经营的公司,需要做新户报到吗?需要做零申报吗?如果需要做新户报到,最迟多久要去办理?
1、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领取“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均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以上新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另外,新设立的领取“三证合一”、“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前,均可以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新公司,营业执照4月上旬已办理好,小规模纳税人,4月需要报税吗?怎么去税务局办理?办理的地址在哪里?工作时间是什么?谢谢!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您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新办企业套餐办理。
若您尚未办理上述业务,税务局未核定税种,不需要申报。若您已办理上述业务,税局已核定税种,则需要在对应申报期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
我司与国外客户拟签订加工生产合同,其中合同有列明从国外港口到境外客户手中的运输费用由我司承担。因此我司需支付境外运输企业这部分的运输费用。那么我司是否要为境外运输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