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律师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必须凭取得的合法票据予以税前扣除。
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社为农业企业提供生猪饲养的代养服,是否属于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可以享受减免政策的农业服务?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针对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当中第八条第二款中,“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何理解?
比如:
A公司2019年8月打算向B某购买农产品水果C,在了解过程中A公司可能了解到如下情况,是否可以向B某开具收购发票?
1、B某曾经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2019年6月前已注销,但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2、B某曾经办理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2019年6月前已注销,但经营范围包括种植水果C或种植水果。
请问下,目前我需查询2019年各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工资明细,有哪几个途径可以实现呢?假设我是中途从一家公司离职,入职一家新的公司,新公司没法知道知道之前月份的工资,累计收入、累计扣减费用、累计专项附件扣除费用,都是从我新入职的月份开始计算吗?
一、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调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https://its.xm-l-tax.gov.cn/)(即将上线)、个人所得税APP(即将上线)申请开具。目前办税服务平台及个人所得税APP还无法开具,您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报送材料:1、个人身份证照原件;2、纳税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尊敬的税务领导:
我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在旧城改造中与被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支付拆迁过渡补偿费2000万元,拆迁原房屋面积10000平方米,与被迁户签订安置还房协议需要还房20000平方米(即拆一还二无找补)。经我公司与建设部门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拆迁原房屋价值10000万元,安置还房价值25000万元。公司在2019年1月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11700万元,通过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门将我公司交的土地出让金11700万元以“旧城改造成本”名义拨付给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将该款拨付给我公司,剩余300万元成本(2000+10000-11700=300)由我公司开发的本项目自行消化。请问:
总公司在宿迁,分公司在苏州,研发团队在苏州分公司,苏州分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合并到总公司加计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我想咨询一下,一家长春市房地产企业,在2004年的时候集资建房,部分用于员工住房,部分出售,房屋建成后,办理了大证,但是当时的房管局,因政策原因,对于此类房屋,不在分户,为住户办理产权证,后2019年长春市政府出台文件,对此类不动产重新分户办证,并按照当时房屋出售价格追收税款,因到2019年已经有15年,折旧导致需要交纳巨额的税款滞纳金,这个滞纳金是否可以减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过了几个月客户出了张拒收证明,不收此张发票,说当时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发票后四个月才申请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我们前面开给他的发票不好抵扣,要求我们红冲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他们抵扣,请问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公司销售设备,规定在某数量以上提供免运费服务;在某数量以下需要额外支付运费的,这种单独约定运费,能够跟设备分开计价的,公司是否需要单独开具一张属于运费服务的发票(公司的经营范围未涉及运输服务)
根据您的叙述,销售设备并由贵单位自行配送的,按照混合销售处理;如由第三方配送的,收取的运费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即:在同一张发票不同栏次体现,也可单独开具,不论合并或单独开具均应注明价外费用。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