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份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土地,其中含一块耕地,我司取得土地后缴纳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此规定,我司这块土地上的耕地部分应该从次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现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司补缴此部分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及相关滞纳金,既然让让我司缴纳了耕地占用税,说明已经承认了耕地的属性,那为什么还不让我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呢?请问我司该如何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解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对于这里提到的占地面积法,对于占地面积的分摊采用何种方式,是否是按照建筑基底面积,将该清算单位的全部地价款,按照基底面积占比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屋业态?
还是按照第三方规划图纸,将不同业态及其公区占地划分至对应业态,按照区块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1、新能源车辆国补收入属于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财政补贴收入应该计征销项税,我想问下该销项税时在销售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缴纳还是在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收入时缴纳?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中所指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发票是在我司实际销售新能源车辆是开票还是在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时开票?
回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你好,请问一下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一类)已经填报后,近期准备提前还部分住房贷款,已经登记的这个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作出什么样的更改?
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吗?在哪里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数据?2、合伙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时,单位全部给予缴纳,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我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50人、资产总额6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然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15万,最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95万(310-15=295万)。请问我公司还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吗?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优惠吗?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我单位直接雇佣了两类临时工(未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一类是非全日制,包括保洁等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岗位,签订一年的合同,按月发工资;另一类是退休返聘,包括更夫等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岗位,签订一年的合同,按月发工资。我认为以上人员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每年都续签劳动合同,并非一次性独立劳务,因此应该按工资薪金而不是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我司于2020年1月发放2019年终奖,申报个税时候发现,1.2020年1月工资所属期个税申报累计数按新累计数计算了?2.该笔年终奖为2019年度奖金,我年度个人所得超12万需要做汇算清缴,针对该笔奖金,我能否在个人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内申报?3.届时能否自行选择按全年一次奖金申报或合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答复如下:
1、新的纳税年度,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按新的纳税年度实际工作情况重新累计计算。
2019年我申报了专项附加扣除,年底买房需要个人所得税证明贷款,可是我申请专项附加扣除了,扣除之后就没有5000元的收入了,也就没有纳税记录,税务局能提供我的免税证明吗?或者是申请过专项附加扣除,我需要这个证明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复如下: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好我在淘宝公司进行个人兼职淘宝公司已帮我代缴税款,但是我没有查到个人所得税代缴的信息,也去了当地的税务局也没有查到,是否会影响我退税?
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议先与扣缴义务人确认是否已代扣代缴个税,若已申报缴纳个税但网上无法查询到相关记录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