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广东通用机打发票是否在使用,同时需查验此份发票真伪。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予以确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及其政策解读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纳税人可按生产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另外,如属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广东通用机打发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因此,收票方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发票。
我是2019年7月退休,前6个月是由单位代扣代缴预扣了个所税,由于全年没有全部享受6万的免税额度,如何办理退税?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购买机票时的航空综合险中包含人身意外险和延误险。
那么航空综合险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加坡非居民企业向我司提供跨境运输服务(包括从境内运往境外及境外运往境内),对方实际上是无交通工具运输,把实际运输义务转包给了其他承运人。这种情形下,我司是否需要帮这家新加坡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所得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问题: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到一张商旅平台的发票,开票方为杭州萧山的一家企业。
发票服务名称为:*现代服务*代订酒店款
我们单位如果收到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公司是剧场,为乙公司代售演出门票,门票款在我公司户头,请问要把门票款项汇给乙公司,乙公司需要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给我公司吗?
答复:
您好,代收转付门票款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发票。如果同时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并收取代理服务费,则需按下列文件规定的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个人经常性提供运输服务,未办理税务登记,去税务局代开运输服务发票,个税可以按照核定1.5%在代开环节由税务局征收吗?
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第一条规定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020年是否能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又经询12366答复:解除劳动关系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取得补偿金,不属于上述免个税范围。
请问:1、如何界定解除劳动关系和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时间点?例如,员工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月3日,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提前三天与员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上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免税情形?
2、劳动法规定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终止不再续签,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合同终止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合同,员工取得的补偿金是否属于上述政策里免税范围?
对于“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理解?我公司是生产挖掘机主要零部分,对于挖掘机的行走机构主要包括,履带、支重轮、托轮、引导轮和驱动轮,我们生产履带和支重轮,对于托轮我们是从外部采购再进行销售,对于履带、支重轮和托轮出口时都要安装到挖掘机中,是否可以将“托轮”认定为“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