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要咨询的是:我单位是生产汽车配件模具和汽车配件的企业。现立项研发生产汽车配件的冲压模具项目,最终形成的模具用于本公司生产汽车配件对外销售;该研发费用是否属于形成固定资产?请问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确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我司取得苏州某地块,土拍竞得公告土地成交价格含“大市政配套费”,且我司按含“大市政配套费”的金额缴纳契税。问:我司支付的大市政配套费可否作为140号文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项税是从销售额中扣除?
为了提升公司职工专业技能,我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本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为职工报销考试费,请问该笔考试费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是否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呢,如果是职工个人抬头的考试报名费发票允许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二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除销售自产的外,还收购一些鱼、虾、蟹销售,请问收购销售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法律代理开发票的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法律咨询”还是“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但对于此种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另外,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租赁设备给客户,客户要求代开专票同时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请问到属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在备注栏内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取得进项抵扣相关票据的,该业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可抵扣增值税。
我公司总部在武汉,全国有几十个分公司,目前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微优惠,需要办理所得税全国汇总缴纳手续,请问有无期限限制?所在的黄陂区局回复一年只能办理一次,已经过了办理期限。另外如果现在办理,是办结后即时生效还是次年生效?外地的税务局有无地方壁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