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若个体工商户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则没有税收优惠;。
我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支付给个人利息部分没有发票作为成本入账依据,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纳税调增。如何规避风险?
1.其他个人取得利息收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我物业公司的多种经营收益与业委会按照三七原则分配,在支付业委会费用时直接付款至个人账户,附件中仅有业委会开具的非正规收据,没有发票做支撑,我司有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能防范此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样板间的建造成本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请给予“可以”或“不可以”的答复,而不是抄摘文件原文,谢谢!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的约定中:开发间接费项目包括了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难道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入成本的计算口径会有不一致?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外贸企业在2018年12月出口一批货物,由于当时不知道这批货物不能退税,而且还要视同内销,就按正常出口货物开具了0税率的发票。
2019年7月份将该货物视同内销报税,由于无法开出《出口转内销证明》,原来该批货物的进项税无法抵扣,请问以下问题该如何处理
1.原来已开0税率的发票是否要红冲
2.该批货物的进项税,在申报表中放在待抵扣中,现在不能退税也不能抵扣如何处理,在申报表上需要做什么变动?
1、不需要红冲发票,直接负数冲减附表一18栏即可,同时在附表一适用税率栏次申报;
1、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的房产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2、免征契税有何前置条件?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根据您的描述,您想采用总机构统一缴纳的汇总方式。具体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请遵照执行。
此外,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2016年1月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营改增以前发生的),支付的利息未取得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与境外母公司签订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母公司开具全额含税发票,子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按税后金额支付,请问子公司替母公司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