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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遗失发票要如何处理?目前销售方可以提供记账联?

遗失发票要如何处理?目前销售方可以提供记账联?

若销售方开具的专票遗失了给购买方的发票、抵扣联,两遍均未有抄报、认证抵扣等税务方面操作,请问遗失发票要如何处理?目前销售方可以提供记账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清算企业未实际处置资产可变现价值包括增值税吗

清算企业未实际处置资产可变现价值包括增值税吗

清算企业未实际处置的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请问可变现价值包括增值税吗,如不包括,是否是按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将市场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值呢?可变现价值=市场含税价-预计销售费用-相关税金,这里的相关税金应该是包含增值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务清算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二手设备再转卖可以开专票吗,开几个税点?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二手设备再转卖可以开专票吗,开几个税点?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前段时间购买了一批二手设备,对方开具的是3%增值税普通发票,该设备已计提折旧2个月,我公司现要将该批设备转卖另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我公司是要开13%的增值税专票,还是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我公司不是专卖旧货的公司,是因为企业要被合并注销,设备要转卖给投资方。


以上情况,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

办税百问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就业,补贴已交税,这种情况还需要别的申报吗?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就业,补贴已交税,这种情况还需要别的申报吗?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就业,国内国外两处收入。国外补贴按月交所得税;国内每月基本工资三千元,通过客户端申报个税。想问下,这种情况还需要别的申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劳务,在收到工程款的时候,如果甲方没要求在当地预交2%的增值税,我们回机构所在

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劳务,在收到工程款的时候,如果甲方没要求在当地预交2%的增值税,我们回机构所在

请问,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劳务,在收到工程款的时候,如果甲方没要求在当地预交2%的增值税,我们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总公司在上海,在济南设立分公司,总公司给分公司调拨服装,济南分公司进行售卖,全部是店面零售,请问济南分公司印花税如何缴纳?

总公司在上海,在济南设立分公司,总公司给分公司调拨服装,济南分公司进行售卖,全部是店面零售,请问济南分公司印花税如何缴纳?

总公司在上海,在济南设立分公司,总公司给分公司调拨服装,济南分公司进行售卖,全部是店面零售,请问济南分公司印花税如何缴纳?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调拨单,分公司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为进一步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我市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调整如下: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在鹤壁上的私立高中(鹤壁北大培文中学),交了学费,不开发票怎么办?

在鹤壁上的私立高中(鹤壁北大培文中学),交了学费,不开发票怎么办?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3.保险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收到个人所得税缴纳扣缴义务人手续费返还账务处理

收到个人所得税缴纳扣缴义务人手续费返还账务处理

收到个人所得税缴纳扣缴义务人手续费返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山东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财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点外卖付款时,没找到提供发票的功能,而且美团也提示了该商户 不支持发票开具。不支持开发票也可以入驻美团平台,可见美团故意没提供发票。

点外卖付款时,没找到提供发票的功能,而且美团也提示了该商户 不支持发票开具。不支持开发票也可以入驻美团平台,可见美团故意没提供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如何判断对方是否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呢?

如何判断对方是否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呢?

咨询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2018年第28号公告中,对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取得相关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问如何判断对方是否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呢?如何判断从事零星业务的个人是否属于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来作为起征点的依据呢?是否需要我方核实呢?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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