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我们可以修改多个月个税申报表吗?因为员工工资都没有超过5000元,以为报几个员工就可以,所以没有全部登记进去,请问可以修改吗?今年1月份开始,一些临时的员工登记进去,请问现在可以修改
您好!如您需要从今年1月份开具补申报个税的,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前台办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 )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基本税率为3%。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我家是一般纳税人的园林企业。我现在从农民手中购卖一些苗木。又买给了另一家企业。想问一下。我从农民手中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如果能税率为多少。我给其他企业开具的发票税率应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9年4月1日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您所描述的信息,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是否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若是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的系统出现问题,您需要拨打技术服务单位电话95113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完工时间晚于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因此补交给国土局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是否需要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申报契税
根据现行契税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请携带与您所述问题相关的书面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我司出售房产一套,2019年7月预售并预缴增值税,但实物尚未移交。产权也未转移。
现预计8月将交付房产,产权变更需10月才能完成,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哪一时刻?是房产交付时发生纳税义务,还是产权变更之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您的叙述,贵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然后在费种认定的缴费期限内按规定申报缴纳。具体涉及社保转移、参保登记或增员手续的办理,您可联系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可拨打12333咨询。
销售折让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即可,不需要其他补充手续。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