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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代开发票不属于劳务报酬范围,代开发票时仍按2016年2号公告的征收率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为3%。
个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简易征收率不是只有1.5%,还有其他档次,建议具体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由父亲变更为儿子(企业信用代码不变、纳税人名称不变),并将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不动产无偿赠与给其子,该不动产过户涉及增值税问题,适用单位转让不动产,还是适用个人转让不动产?
如果适用单位转让,该不动产过户开票问题如何解决?(信用代码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开票)
该情况应按单位转让不动产给个人来缴纳相关税费。发票应由个人独资企业开票给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开具不动产发票的,可到分局代开发票。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租了位于北滘立交一环桥下用地给我司,而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仅完成从农民手上集体用地的征收手续,未办理国有土地权证,且路桥公司在禅城,没有在上述地块所在地,请问是否可根据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该地块的纳税义务人是兴隆公司还是路桥公司?
我是商洛人,原来在西安注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现在的主要业务在商洛,想暂时迁回商洛,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要走些什么流程,办税厅的同志说需要先迁回营业执照,但是拿不出书面规定,现在省税务局好像推行“省内税务事项通办”吧,难道还要求把迁执照作为前置条件吗
您需要办理迁出和迁入手续。在原主管局办理迁出。
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 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若代开发票环节已征收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你司可不用再预扣预缴。个人提供劳务或服务,都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票开具没有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情形中,若第三方企业只是代供应商收取款项,即代收转付,实际收款方为供应商,发票由供应商开具。且有相关文件及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通过购买会员活动,附赠的消费券,消费的时候用于抵扣商品的价款,请问这购买会员活动的代金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要,是在哪个环节缴交。购买会员的时候已经申报缴纳一次会员的增值税了。
一、上述问题,是否关于商家出售会员资格时所赠送的消费券,在消费时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若不是,请您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准确回复。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因此,你司赠送的消费券,在会员使用时,可按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若未在发票上注明,则按所开具价款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