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因此,以上应由党委、工会所属单位代扣代缴。
在收到发票的时候,发现很多发票的备注栏都填写了合同号,想请问发票开具的备注栏填写是否有了这个规定,政策依据是哪一项文件?
答复:文件中未有规定备注栏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是否是征管要求。
你好!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上面,在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读取不到供应商开的成品油发票,这样入不了库存,没办法开成品油发票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因此,如为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相关信息。另外,如出现来文所述情形,有关该系统操作事项,详细建议您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广东),在首页的“操作手册”模块查看《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使用手册》。您也可在微信关注“长城软件纳税服务”公众号进行咨询了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公司收到个人名义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和服务费的发票,个税是否需要公司代扣代缴?非员工代扣代缴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具体操作是怎样的?
根据《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具体的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4007112366咨询。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实际未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你好,我司与某建筑单位作为联合体,承包一市政工程(EPC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我司为联合体牵头方,建筑单位为联合体成员。现我司和建筑单位组成联合体模式与业主签订EPC合同。同时,我司与建筑单位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根据招标协议,业主已确定将工程款项全部拨付至牵头方,即我司,.再由我司拨付至建筑。付款前,建筑单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
问:这样操作开票,税务上是否可以?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行政单位支付外单位人员讲课费等一些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个费,审计部门提出该问题,但执行起来很难啊,请指教一下吧。
聘请外单位人员讲课,个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厦门户口。去年离职后停保。目前显示参保方式是单位参保。请问怎么转个人参保。可以网上电子厅转个人参保吗?如果不能,去地税需要哪些材料?办理个人参保时需要提供委托银行缴交的材料吗?
本市户籍人员从单位离职,单位办理减员后,可办理独立个人参保。参保个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目前我局办税服务厅实行全预约服务,参保人办理前需通过“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提前进行预约,经办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约定时间内取号办理。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原来去税局自助机上领取发票,每次可以最多领取25张发票,为什么现在每月只能领取3张呢?难道要我们每月都去跑税局领取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