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 )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若税局已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房款时向客户开具不征税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换开应税发票。若客户将不征税发票的发票联丢失了,应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记账联及其他联次未丢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请提供以下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规定,《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如果您的情况符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变更前股本5000万,资本溢价2000万,盈余公积3000万,未分配利润6000万,变更后股本7000万,资本公积9000万,股东都是自然人,请问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应提供资料: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2014年我公司在一家商贸公司采购一批工业品,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也进行了验票抵扣。事隔5年后,税务部门因这家公司为正常办理销户手续,而要求买方退还抵扣税款是否合法。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四、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房款时已开具了不征税/零税率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需换开应税发票。请问收回客户手中原开具的不征税/零税率发票后,是否一定需要对原开具的不征税/零税率发票进行红冲?只收回不作红冲处理是否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依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冲抵收取预收款时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纳税人可以选择: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该公式导致预交增值税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十分不便。
企业可以不选用这种方式,以不含销项税的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应收收入吗?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合同要求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现答复如下:1.增值税如果符合下列情形需要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企业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需要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们是一家软件企业,向客户提供软件硬件综合应用系统,但客户要求我们签订某某应用系统的合同,并开具某某系统的发票,其实,里面包含了我们自主开发的软件。请问我们可以在发票附注上写明包含某某软件,并且申请软件退税吗?或者是否还有其他方法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