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一再生资源企业,主营废旧家电拆解业务,按国家有关政策,对废旧家电拆解按拆解数量计算给予补贴,我公司预计能够收到该项补贴,因此2018年度对预计收到的该项补贴予以计提,实际2018年度暂未收到相关政府款项,请问我公司需要就该项未实际收到的补贴计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吗?
如果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则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精神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是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建议参考文件:《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我公司和联通公司签订协议,由我公司为全体职工统一办理电话卡,联通公司给予话费优惠,职工发生的电话费由我公司同联通公司结算,发票由联通公司开具给我公司,职工发生的电话费主要是为工作发生的,请问此种情形下该电话费可以作为办公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司16年开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16-18年均有通过资产管理人支付投资人利息,目前我司该部分利息支出并未取得发票。资产管理人解释是该部分利息是支付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产品无纳税主体资格。依据2018年28号公告中“如果融资人支付利息的对方是不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单位,则可以以收款凭据及内部凭证作为所得税前抵扣凭证”。请问:这种情况,我单位(融资人)该部分财务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采取“会员费”或“意向金”的形式收取意向客户的部分资金。如缴纳30万不仅取得开盘时买房资格,并可事先确定具体房号;缴纳5万元,仅取得开盘时选房资格。对于收取的“会员费”或“意向金”等款项,是否应该按照预收款在收取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司出售货物给境外客户,因产品不良,导致货物退回,境外客户替我司垫付了运费,现客户要求我司将运费支付给客户,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您提交的问题表述得不够清晰,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该业务可能涉及是否签订代垫协议,发票是否由运输公司直接开给境内公司、境外运输公司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等,建议您携带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主管分局。
您好!如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则其所得不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服务,贵单位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可参看以下相关规定,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添加“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后,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拟将我公司账面部分资产(不含房产和土地)及全资子公司甲的部分资产(含土地和房产)划转给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含债券债务劳动力),属于100%控制同一控制的资产 重组,请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哪些税种可享受优惠政策,哪些税种不可享受优惠政策,并且需要评估?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我们单位做宣传活动,以提升我单位业务的知名度,与商家谈妥签订合作销售协议,比方说代理销售酒,商家给的价格是50元一瓶,客户通过我们单位的商城平台下单购买价也是50元一瓶,我们单位每挣1分钱,活动结束后,我单位将合作销售的酒款汇给商家,需要商家开具我单位抬头的发票吗?可不可以凭我们的协议直接付款?
建议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合同签订判断,合同签订若属于代理合同只收取的代理费则由您公司开具代理服务发票给商家,您公司代收的酒款汇给商家,由商家开具发票给购买商品的客户。若是与商家签订销售合同商家直接销售酒给您公司,由您公司对外销售则您公司开具销售酒发票给客户,商家开具销售酒发票给您公司,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