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第三条 (一)和(二)中对非自建和自建行为的计税方式分别进行了规定。请问自建和非自建如何界定?原河南省地税2010年3号文中对自建行为进行了描述,但该文现已作废。目前咨询原地税和原国税人员给的答复不一致,望能给予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你好,个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现要求公司帮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不属于零星业务的个人时,个人需要去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给公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那请问个人去代开发票的时候还需要交哪些税收,如何征收,谢谢!
个人提供服务,除了个人所得税,还涉及增值税:征收率为3%,500元以上起征,计税时若为含税的价格,则需除以1.03换算为不含税,再乘以3%计算出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差额征税不需要进行备案,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发票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栏次应据实填写,不要求必须为基本存款账户。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文件规定,2015年一月一日起至2018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光伏发电企业缴纳增值税可享受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税额,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咨询。一,现在这个政策有延续没,2019年还能即征即退吗?二,一光伏发电企业2018年申报增值税,一直资金不到位未缴款,于2019年四月缴纳该笔欠税,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件已经执行到期,暂未有新文件出台,因此在财税〔2016〕81号文件规定范围之内,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若不符合文件规定范围的,无法继续享受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收到一张普通发票卷联发票,因为上面没有校验码查询不到真伪,我想问这种票为假票吗?怎么查询这种发票真伪?
发票真伪查询方式有两种:一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选择页面“涉税服务-其他普通发票查验”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查询;二是可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纳税人因为业务需要申请增加发票份数,该业务可以在柜台办理也可以在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无纸化系统办理。柜台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 份;(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3.发票专用章印模;(初次核定时提供) 4.发票领用簿(调整时提供) 5.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调整时提供)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土地、房屋产权均由甲方所有,不发生产权上的转移。房屋竣工后由乙方优先取得30年租赁权,每年支付租金。30年协议执行完毕后,乙方垫付资金不收回。请问,现在执行房屋出租第一年,乙方垫付的所有建设资金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谢谢
经转办后答复如下:
关于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和乙方按年支付的租金。同时,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甲方应在房屋出租的第一年对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缴纳增值税。
我们公司6月代开了专用发票,现在7月想要去税局红冲作废。请问,我要将手上的三联发票返回给税局吗?然后红冲后销项负数发票税局会给我前三联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甲公司以A公司30%的股权换取乙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甲公司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转让A公司30%股权的所得呢?
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