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真伪查询需携带发票原件到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别。
如果您需要对通用定额发票的流向进行查询,您可以选择如下方式查询: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涉税查询”—“通用机打发票流向查询”模块查询发票流向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接人工查询发票流向。
我离职后原单位把上一年的年终奖全额发给我,然后告诉我人事关系不在原单位无法替我交税,需要我自行缴纳税务。请问,我这种情况该如何交税,交税流程是怎样的?都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请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样板房时,其中房屋软装销售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如果我单位营业范围没有这项,该怎么开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目前实际税率5%,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我公司在美国有一家联营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美国属于高税率国家,可按简易方法按25%的税率计算抵免税额。那么是不是说,小微企业境外所得按5%计算应纳税额,按25%计算抵免税额,相当于境外所得多交的20%所得税还能抵扣境内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我想咨询一下就是我们是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客户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使用了抵用券(这部分是由我司替客户承担向商家支付结算金额),商家应该开具什么样发票给我司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否变更,请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判断。若你司适用的会计制度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具体办理材料可登录我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税务登记 > 报告备案登记模块查看。
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文,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指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指纳入各市县政府批准建设,并按照《公租房住房指导意见》和各市县政府制定的管理进行管理的公租房,截至目前已有政府出具的按公租房类型办理用地划拨的会议纪要文件,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公租房已建成,但因政府住房紧张,目前作为政府内部用房使用,暂时未按公租房管理办法对外出租,请问能享受2019年61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政府内部用房有相关优惠政策吗?
对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请窗口即时办结。
对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窗口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的,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