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通过12366APP实名采集流程如下:第一步: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app,点击首页左上角‘扫一扫’按钮或者点击‘实名采集’功能按钮,扫描实名采集二维码,进入实名采集页面
第二步:选择需要采集的人员,系统将自动带出该人员的身份证件号码和电话号码,然后输入该人员的银联卡银行卡号,点击“获取验证码”按钮,用户接收到验证码后,填写验证码,点击下一步,系统自动进行银联实名认证,认证通过后,跳转到身份证照片上传页面。
个体工商户①开具劳务费发票适不适合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网上有些政策解读是劳务不适应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请予以明确。②如果是按季报税,假设2019年1季度开具建筑安装费发票合计28万,其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请分别说明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我的厂家准备开票名称开成产品系列(同一发票的不同型号),单价是我之后销售的话,得开成具体产品名称和型号。这样会不会监控出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购货方以电子汇票形式支付销售方货款,销售方要求由购货方承担票据贴现息,销售方将收到的贴现息同销售的货物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上单独写明“价外费”,税率同销售的产品税率一致。这部分贴现息购货方能否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无法判断您表述的“一般纳税”是纳税人的身份还是计税方法,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先参阅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有需要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体咨询。
我公司准备在控股一家公司,在境外找了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调,我公司支付尽调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全称为:内蒙古宏源路易升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马铃薯为原料生产冷冻薯条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八十六条(一)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我公司与分销商签署了长期聚烯烃产品分销协议,在2019年5月收到分销商邮件反映下游客户在使用产品时,发现质量问题,分销商与客户经过协商,达成降价处理。现咨询我公司能否将该笔赔偿一并体现在8月销售收入核算,从给分销商本月开具的发票中抵减收入;
根据您的叙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情形按照以下文件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收分类编码建议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该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税服务-涉税查询-法规库-高级查询页面年度栏输入2017序号输入45号可以查询到。
个体工商户给企业提供纳税服务,未超过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企业可以凭除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发票外的收款等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