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关于工伤期间待遇免税政策下发后,各地关于工伤待遇中参照原薪酬福利待遇下发的工伤待遇收税标准不一。有的地区如河南,对于工伤期间企业下发的薪酬福利待遇不缴纳个税,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辽宁是如何认定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我公司2008年以前购进的一批设备出租,现这批设备收回后出售。请问:这批设备可以适用财税〔2014〕57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19年4月以前取得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在2019年4月以后申报抵扣应该采用哪种扣除率?
是按照2019年4月以前的扣除率10%计算抵扣,还是应该按照2019年4月后的扣除率9%计算抵扣?
根据规定,纳税人合法取得的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当期没有抵扣的,在4月1日以后还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率按10%计算。
请问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具体怎么计算呢?比如5月份工作3天的有10人,工作1天的与5人,工作5天的有10人,5月份人数是多少人呢?
财税[2015]72号文 第八条中提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是否计算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人社部门对在职职工的界定,结合招用员工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1、单位收到通用定额发票比较多,同事提出定额发票的付款单位能不能用公司全称印章代替手写?2、收到一张定额发票,发票上盖两个一样的发票章,一个章模糊,一个清晰,这样的发票能作为报销凭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停车场由于车位出租面积的不确定,每个月出租的面积不一定。房产税按规定,出租面积按从租计征房产税,未出租面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停车场由于出租面积的不确定性,房产税如何准确计税呢?该按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房产税?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未出租的部分即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因此,请准确核算出租部分房产原值。若出租转自用,或自用转出租的,应先做房产税源变更,再申报房产税。
我公司为法人单位,参股了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上年度取得的利润并未实际分配,请问需要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我单位,计入我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贵公司应在“先分后税”原则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认收入(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后,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为员工报销手机话费,计入职工福利费,员工凭话费发票实报实销,请问此种情况下若员工取得的票据不合规,会有影响吗,例如,员工报销1000元话费,其中100元票据不合规,那么该100元需要所得税纳税调增吗,剩下的900元再按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我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中有某合伙企业,请问我单位在向该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吗,还是由该合伙企业自行计算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此,合伙企业应在将该股息、红利所得分配给个人合伙人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台籍同事今年出差到大陆,工资在台湾领取,之前6个月未在大陆报税。现即将在7月满183天,请问7月怎么为其报税?之前6个月收入要计入否?若计入报税,是否会收取滞纳金?计划明年5月在台湾申报其2019全年税金,若届时在台纳税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作抵扣?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