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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会计印花税晚报了一天,当地税务局来电话说要去局里处理,我这个是零申报的,现在已经在网上申报了,也已经导入,是不是还要去税务局

会计印花税晚报了一天,当地税务局来电话说要去局里处理,我这个是零申报的,现在已经在网上申报了,也已经导入,是不是还要去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办税百问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成立工会组织?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成立工会组织?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成立工会组织?

如果没有成立工会组织,是不是需要交工会筹备金?如果公司一直没有成立工会,是不是工会筹备金就一直不会返还给公司工会?


 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发〔2016〕9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拨缴单位;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保金的社会统筹部分?

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保金的社会统筹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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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具纳税无违规证明需要怎么做?

企业开具纳税无违规证明需要怎么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目前税法中并无开具纳税无违规证明要求,企业可根据纳税信用等级级次来证明自身的纳税遵从度。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单位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器和税控盘是否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能否依据财税[2012]15号文全额抵减?

单位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器和税控盘是否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能否依据财税[2012]15号文全额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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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后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按什么政策执行

6月30日后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按什么政策执行

财税〔2014〕48号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请问:现在6月30日后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按什么政策执行?


回复如下:在没有后续通知前,应按照税法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法定税率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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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错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可否冲红重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错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可否冲红重开?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财务人员操作错误,2018-2019年初,将预售房款按当时增值税税率(11%,10%)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3亿),并进行销项税申报,抵扣进项税后应纳增值税为零。目前我公司房地产项目尚未竣工,亦未交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可将上述发票冲红,按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开具“不征税”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时(房屋竣工交付),再开具适用税率9%的发票,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申报?详细情况见附件,附件所述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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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转让继承房屋个税问题

继承人转让继承房屋个税问题

当地普通房产办证满二年,转让时可以按税务部门认可的成交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继承的房产,办证满二年,再转让时,继承人是否可以按税务部门认可的成交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根据文件( 国税发〔2006〕144号)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建议可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开红字发票是否要退回原发票

开红字发票是否要退回原发票

您好:我公司在2019年1月取得测绘费专票,认证并抵扣,7月对方单位说该项收费不收了,要将原发票全部收回,并要我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并退回全部收取款项,请问对方单位要求退还原发票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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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编制为事业单位,年收入超500万元,能否申请保留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编制为事业单位,年收入超500万元,能否申请保留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如纳税人属上述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条件的,则可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认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栏目进行操作。有关办理该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另外,如不符合,则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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