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于2018年9月根据当地政府发放的企业关停通告要求,已全部停产停业,我司财务按照财税(2018)107号税务政策,符合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型升级,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停产停业企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累计不超过两年,已按税务要求在申报系统上备案并通过,也享受了免税。目前当地税局通知,我司停产停业名单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才能享受,我想咨询一下,财政部门和税务总局出的这个政策,是对去产能调结构的企业的支持,让企业在关停后及时走出困境,本企业也完全符合免税政策,一个区政府发的文件确定关闭企业,目前税务局说不在省政府名单,省政府名单也是由市区政府确定,让一个企业如何操作?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请问:1、青岛市区企业,其在发放的供暖补贴、差旅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如果免交什么标准或对票据的要求?
2、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保健饮品研发及批发销售的公司,(其研发完成的产品交由第三方工厂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批发销售)且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除上述外公司无其他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即批发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100%),请问公司日常发生的进项税是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规定。
1、目前,青岛取暖费补贴不管是货币发放,还是实报实销,在省级财政标准之内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核实财政相关文件。差旅费补贴若企业有自己单独制定规范的发放标准,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执行,标准之内的不征收个税。企业没有制定标准的,按照财政统一标准执行,标准之内的不征收个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票面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税号为15位,两者相比,后者少前两位与最后一位,其余部分税号一致,该发票能否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于票面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我公司有对外股权投资,请问营改增后,通过股权转让收回投资需缴纳增值税吗?咨询本地税务局,说是以投资成本转让甚至是亏损价转让都要交3%的增值税,这符合国家政策吗?请予以确切的解答!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外贸公司出口白酒,属于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在上一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查询政策财税2012年39号文件,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但白酒生产企业缴纳白酒消费税时,是按照其内销的全部白酒计算缴纳,并未单独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问题:
1、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如何开具?
2、外贸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1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单位有一个自营工程项目建造,由于资金等原因建设工期较长,有几年时间,房屋主体已竣工,去年审计认为已经达到转固条件,强行转固,但实际工程项目的设备安装、调试、车间地面墙体、配套设施等很多方面尚需要一段时间完善,项目并没有达到开工可使用状态,后续企业曾咨询另外两家审计单位,都认为不具备转固条件,请问,这种情况下,没有经营销售配比,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停止或暂缓计提吗?否则会极端的影响单位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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