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这里指的软件产品是自已研发的软件产品才可以不征增值税吗?还是购进的软件产品也可以不征增值税?
不征税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请问上述文件的“销售额”是指增值税的销售额吗,假设我司2019年12月预收2020年的租金并开票,按增值税口径属于当年2019年的销售额,按企业所得税则属于2020年的销售额。请问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口径是按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我司(甲方)是我国境内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与法国专业人有限公司(乙方,该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机构、场所)签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介绍法国当地客户给甲方,并协助甲方维持与该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扩展市场份额;(2)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前述义务的条件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为:客户采购价格的合同总金额-工厂实际价格的合同总金额;(3)甲方在收到客户实际支付的每笔订单货款后15天内,将该笔订单对应的服务费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请问一下,我公司向该法国专业人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如需要,都有哪些税种及税率???谢谢!
你好,我公司生产产品A,同时又外购产品B用于出口,两项业务单独核算。请问我们能按照外贸企业对出口的产品B申请免退税吗?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因此,如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则可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另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差产生多缴的城建税或少交的城建税怎么办?是否补交或者申请退回。
请问税官,假设我司在7月15日之后进行出口免抵退申报后,产生出口免抵额,那这个免抵额所属期是6月份还是7月份,此免抵额对应的附加税应该在6月份所属期申报还是在7月份所属期申报?如果出口免抵退申报动作是在7月15日之前完成那么所属期问题又是怎样呢?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我司目前只涉及的税金只有企业所得税(报表中只有货币资金有数据),也没有购买发票及税控盘,现在要办理注销,税务注销应提供的资料中第3条: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这个文件有没有统一模版,决议的内容和日期有没有具体规定?还有是否要出具事务所提供的清税/账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没有具体的格式要求。根据我局网站“办税指南-税务登记-其他税务登记-010601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材料,没有要求出具事务所提供的清税/账报告。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我所在的合伙企业投资了一家在新三版上市已达3年的公司,现该公司对股东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也按投资比例分得了股息红利,现在合伙企业按照我们几个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了股息红利。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我们这些合伙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不能按照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某证券公司管理的长城X资管计划向我司支付融资费用1000万,现要求我司向长城X资管计划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0万。
提问,我司可否向长城X资管计划开具增值税发票1000万,
购买方为:长城X资管计划;
纳税人识别号为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能开具发票。
您好!想咨询下,企业A因经营需要以派生方式新设企业B,A的原股东甲、乙(均为法人股东)在新设企业中持股比例与原企业A一致,因此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后12个月内,股东甲在新设企业B中单方面增资,增资依据为企业B的公允价值,导致增资后乙在企业B的持股比例下降,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要求?甲、乙是否会被要求原分立重组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追缴企业所得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