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你好,本企业为人寿保险公司,有客户前期承包人寿保险后公司向其开具发票 ,后期客户发生退保,但客户无法交回前期增值税发票,发票发生遗失 ,请问公司对此情况应如何处理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若丢失的是普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在税务柜台代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与在填列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上计算出来的价,税,合计有差异,导致要补缴增值税0.01元,报表已申报,但是扣款0.01时无法扣款,经常提示出错。请问下这要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纳税额为零,只要申报成功,无需做特殊处理。
个人从事装卸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
请问免征个税中的“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是否会因为发放单位不同(如:公家机关、私人企业)而变成需要征个税?!
即私人企业发放的“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是否属免征个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您好,如您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查验说明该平台可查验的时间范围是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由于2017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经超过可查验的时间范围,所以系统会提示日期有误。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税务12366进行咨询。
酒店客房销售包含1份到2份早餐,早餐可否包含在客房收入中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后期酒店处理的时候会单独把早餐收入划拨到餐饮收入中,是否会产生税务疑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您好!我司注册地在高新区,生产经营地在灞桥区,环境保护税的主管税务局为灞桥这边,我司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存在以下问题:
1、在灞桥税务大厅申报时存在大气监测报告中有污染物名称为丙酮和非甲烷总烃两种,但在税务申报中没有这两种对应的污染物名称可选,应如何申报?
2、在排放口所属地税务大厅已申报并交税,但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中仍然存在未申报记录,并且在申报表中主管局为高新税务局,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在电子税务局零申报?
回复: 1.环境保护税申报需要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对应的税目申报,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您公司的污染物是属于税目表中的哪个项目;
报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总是提示:出现系统奶异常,需联系系统运维人员进一步分析处理,这是什么情况呢?需要怎么解决呢?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上出现的情形。请使用IE9或以上版本的浏览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或换其他电脑进行尝试。如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正常操作,建议您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96号)规定,“氧化钙含量在45%以下的低品位石灰石,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9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其他废渣’范围。对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水泥熟料,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没有看到废止规定,请问这个文件是否有效?尽管这个198文件已经有新的文件代替了,但是这个文件解释的内容没有变化,因此按常规理解这个文件应该有效。请省税务局请示税务总局后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