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刚开一家租售托管公司,上个月托管一套房,1500元/月年租年付给房东托管下来的,然后我2000元/月短租了出去,租客给了我2000元的押金+2000元的租金,那么我上个月的实际收入是500元/月,但是却进账2000元租金+2000元押金共4000元,2000元的押金是要在租客退房时还给租客的。这种情况我缴税是按照上个月实际收入的500元缴纳,按照虚高收入的2000元缴纳,还是按照公司收入的2000元+租客暂时给我公司保管的2000元共4000元来进行缴税呢?
还有一个问题,租客交钱给我时,拒绝把钱交到公司银行卡里,只愿意支付宝转账,这种情况我收到钱需要自己把租客给的这笔钱转到公司银行卡里么?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缴费,原则上每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的缴费集中办理期,部分市州缴费期限延长到次年3月31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缴费渠道包括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电子税务局、社保服务站、税务大厅(暂未实现全省通办,目前只能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等。(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企业2019年录用的退役士兵,该退役士兵是在2011年11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前退役的,是否就不符合按财税2019年21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有关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在2004年就已经发布。这个优惠一直有。财税财税〔2019〕21号规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建议具体业务请主管税务局判定。
劳务购买方与劳务外包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务购买方免费为劳务外包公司派出人员提供食宿,劳务外包方发票中不包含该部分金额,住宿发票由劳务购买方从出租方直接取得,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劳务购买方承担的劳务外包公司派出人员的福利性支出是作为福利费限额内扣除,还是作为运营成本全额扣除,扣除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有自有房屋出租,但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自有房屋租赁这一项。如果我们要在电子税务局中申请代开房屋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增加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纳税人需增加的开票和申报税目没有超出经营范围的,可自行或者联系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在开票系统和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和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服务单位。此外,纳税人现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经营建议可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3号)第三条 规定 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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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8〕28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
关于不动产销售,取得销售回款时需按3%预缴增值税,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抵扣前期已预缴的3%增值税。请部是否需要按房源对应抵扣,还是同一项目预缴增值税均可抵扣?
例如:某简易计税项目前期销售100套住宅回款共1.05亿元,已预缴增值税3%合计300万。本月针对其中10套住宅开具5%增值税发票合计1050万,其中税额50万。
做法1:本项目前期已预缴300万增值税,当期开票税额50万可全部抵扣,无须缴交增值税。
做法2:预缴增值税需按房源一一对应。本次开票的10套住宅金额1050万,前期已预缴的30万,本次需补缴20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现在是否可以享受优惠?如何办理?电子税务局没有选择项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目前可以对应文件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