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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发票丢失应由谁交罚款

发票丢失应由谁交罚款

你好,销售方A公司给购买方B公司开了一张普通发票,由C公司经手邮寄给B公司,但是邮寄过程中发票丢失,现在登报完要去交罚款的话,请问是否可以由C公司到他们所属地税局交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发票的责任方应到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以及挂失手续。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另外,如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维护税源明细中怎么把拆分的日期撤销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维护税源明细中怎么把拆分的日期撤销

房产税信息采集修改,建议您在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房产税源信息查询,对应房产编号 点击右侧操作栏的修改或删除按钮。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税务注销后多久会告知税务注销成功,会电话通知吗

税务注销后多久会告知税务注销成功,会电话通知吗

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务注销  

办税百问

权益法投资收益季报企业所得税时在哪填调减

权益法投资收益季报企业所得税时在哪填调减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第二次领取发票,请问需要什么材料。

第二次领取发票,请问需要什么材料。

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2.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用表》(网上申请可不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发票领用簿》。 

  5.税控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普通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供)。 

  6.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发票退回时提供)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分支机构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吗 增值税和企业说所得税的

分支机构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吗 增值税和企业说所得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

房地产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3月份预收款20万元,确认收入5万元;4月份预收款3万元,确认收入20万元。请问我司是否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那个月可享受?


如您所说的税收优惠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免征优惠,则应按照当期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增值税销售收入取决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清算企业无资产,但账上存无无须支应付的往来款,在清算期间结转至清算损益,是否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并未实际资产缴税),存在此情况是否一定要走破产程序?

清算企业无资产,但账上存无无须支应付的往来款,在清算期间结转至清算损益,是否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并未实际资产缴税),存在此情况是否一定要走破产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请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务清算  

办税百问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无产权停车位,需要交哪些税?税种、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无产权停车位,需要交哪些税?税种、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停车位涉及以下税种:

    1、契税:税率3%;

    2、印花税:税率0.5‰。(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出口零税率服务,申报免抵退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出口零税率服务,申报免抵退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公司2018年确认了出口服务收入,但是2019年7月才开票收汇,请问是已经不能申报免抵退了吗?


我公司经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


我公司理解,虽然我们是在2018年会计上确认了收入,但是2019年月才开票收汇,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都是可以申报免抵退的,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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