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下在2019年4月后新注册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在6月取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高铁票等的进项税额,在当月无收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留到以后期间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总部在山西省太原市,在各个地市有成立的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会经费是直接按照工资计提数缴纳于当地税务局还是总公司负责缴纳?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成立银行账户(不可三方协议扣款),
根据(晋工发【2018】49号)规定,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您好!请问:税务及财务均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上级公司是注册及经营地在上海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及经营地在江苏省太仓市),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政策条件,那么,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施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总机构,有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
您可以使用支付宝缴纳社保。
入口方式一:打开支付宝,在首页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费”。
入口方式二:打开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在“政务”服务分类中,点击“社保费缴纳”,进入“社保缴费”介绍页面:
注:第一次进入“江苏税务社保缴费”点击右上角“…”,可将该小程序收藏或者添加桌面,收藏后支付宝首页下拉,可进入小程序收藏页面,添加桌面可直接唤起支付宝,以便下次直接进入。
入口方式三:使用支付宝扫一扫扫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支付宝小程序二维码
我方作为销售方为客户开具一张发票,客户已经认证,现购方需要更换抬头,购货方已申请红字信息表。信息表中税号与蓝字发票一致,抬头不一致,是否可以操作红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请问一下,我5月初在一家公司维修机器,联系人告诉我不开发票维修费用是600多,开发票维修费用是700多,因为是单位的机器维修必须要开具发票才能报账,所以我问过领导后,同意700多维修开发票。该家公司告诉我开发票可能到6月底都不一定开得到。我把机器寄回该公司维修,等公司开具发票寄回给我后,单位看见发票才能转账。7月9日我再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说是还没开到,发票都紧着销售那边了,还要再等一段时间。我觉得很奇怪,发票难道不是去税务局买的吗?难道税务局还控制发票发行量。请问该公司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吗。
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体检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服务的增值税免税范围?
1、公司已取互联网医药的医疗经营许可证;
2、公司的服务于不仅限于注册地;
3、公司在互联网经营的体检服务,委托合作的多家第三方实体医院完成。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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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税务及财务均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上级公司是注册及经营地在上海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及经营地在太仓),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政策条件,那么,分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施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
我公司丢失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进行账务处理和进项税额抵扣。请问一下,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能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在合同中分别注明了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税额(以及税率11%),现2019年4月以后交房开票,请问开发商应该按照什么金额开票?是原本不含税价格*1.09?还是不含税价格*1.11? 如果是后者,请问发票税率应该是多少?麻烦给出相关开票依据。
发票税率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合同约定税率只是根据当时税率规定的税率执行。房子是在2019年4月份交付且房款已支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2019年4月份,适用9%税率。不含税金额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开具,税额按9%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