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司8月收到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退回,此外,交通运输部另外支付我司此笔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万元。
请问税局,这笔保证金利息收入应如何处理,需要在9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烦请回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您好,我司和一个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停车位租赁协议,按合同规定我司要将对应的费用转至该分公司银行账户,该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在厦门,该分公司有自己的税号,但该物业分公司称,他们只能提供总公司的发票给我司,请问这发票是属于合法发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上述情况,你司向分公司租赁车位并支付款项,应由分公司开票。
郑州市辖区耕地占用税38元每平方米,航空港属于市辖区吗?
1、 航空港地处新郑和中牟县,土地出让占用耕地也是占用的新郑和中牟的耕地,航空港区耕地占用税到底是38元的标准还是22元的标准?
2、文件说的是郑州市区(市辖区),航空港区不是行政区划,为什么要让企业按照38元缴纳耕地占用税?
3、为什么企业从招拍挂一手取得的建设用地,还要被税务局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不应该是土地征收部门缴纳吗?
4、在降税减费的大环境下,为什么还要让企业加重负担?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上述赔付的十件商品,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特殊业务。相应的进项,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所得税上需视同销售处理。
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委托专利局在核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若专利局未代征,企业如已经核定过“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税目的,可以自行申报,未核定上述税目的,可以先到大厅核定以上税目后再申报。
若商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xx%,交货时付yy%,验收合格付zz% (注:xx+yy+zz=100,且无对应的具体年月日).
请问:该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认定?是每次收款的当天,还是货物发出的当天?
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请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条款自行判断,若无法判断建议携带资料咨询主管分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在太原广兴·巅峰国际买了套房,两书一表还不全就让收房,而且还是先交契税才可拿钥匙验房,具体交契税的时间咱们国家没有规定吗?不是房地产说了算吧,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管管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您好,我司机械到维修厂维修时有更换配件,同时有使用机油,黄油,刹车油,齿轮油等油品,油品占配件的比较较小。请问维修厂是否需要对此类油品做为成品油单独开具?亦或者可以作为维修配件一同开票,谢谢。
根据您的叙述,可按照混合销售行为处理。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