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拥有一间房产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东乡村俱乐部,该房产所有权来源为购买,房产证发证日期为2004年。房产证记载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建筑面积为421.8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007.7平方米。房产证右下角有表明契税计税价格。本人在不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的情况下,能否申请核定征收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若您个人转让住房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建议您尽快如实提供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分局进一步核实情况。
公司一般纳税人,员工办理公司业务,符合进项税抵扣要求。乘坐火车时,取得一张火车票(记载旅客信息)和一张火车票补票(未记载旅客信息,但记载原火车票票据号码)。请问该火车票补票,可否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请问,监控安装工程合同,包工包料,申报印花税时,按哪个条目申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此,安装监控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
烟酒超市买东西要发票一直推脱,直至第五次跟他们发脾气,才不情不愿给了别的超市的定额票,现在这样还算侵犯了我的权利吗,我是否还可以投诉他们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营改增企业,旅行社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不是按照收入减去成本之后的金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这部分成本是包含哪些,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一个季度中,专票和普票相加没有超过30万,专票在开票的时候应该把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扣除了,那请问是不是在季度申报的时候这部分增票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免除?理由是总开票金额没有达到30万,如果可以免除,请问减免性质选择那个,是其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和第十四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见附件3)。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我是原告,被告欠我钱不还,经法院裁定将被告名下的商服拍卖,流拍,法院出具裁决书将商服作价100万判决给我,我持裁决书和协助执行书、房照到税务窗口办理过户,被告知要将卖方(即被告)和买方税款全部缴纳才能过户,卖方税率12.5%,买方税率5.05%。
现在被告拒绝配合过户,我只认可缴纳我买方的税款,被告的税款我拒绝缴纳,裁决书和协助执行书没有明确说明税费事宜,税务窗口不同意只缴纳买方税的做法。
请问,税务部门的做法是否合理?有没有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文件中享受优惠的缴纳义务人包括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一单位发货给客户,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几个月由于滞销等原因后双方商定同意退部分货,此时客户发票已认证并入账,销售方要求购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上传,但此时购货方却要求销售方在退货证明上加盖公章,我要问的最终问题是:本来销售方应要购货方出退货证明给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现在购货方反而要销售方出退货证明是不是反过来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税务按上述方式处理,销货退回证明开具及盖章问题,建议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处理。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