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6月17号有咨询一个非盈利组织免税收入的问题,最后一问有问道: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当时你们的回复: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请遵照执行。
但是这个只是说明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和免税收入、成本费用要分开核算,没有说明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是否能税前扣除?谢谢
请问:企业租赁个人所有的加油站,租赁人为个人,个人有加油站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注明有:场地2800多平,营业房300多平,及加油站相关设备等,租赁人去税务局开具加油站租赁发票,能否将场地、营业房合起来开具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公司组织了部分(非全体职工)员工外出旅游,收到了旅游公司开具的税收分类编码为“旅游服务”的普通发票。
问:我司凭该票将该笔业务计入职工福利,该业务发生金额能否在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目前在南昌市新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仍然适用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融资租赁收入可抵减借款利息后,缴纳增值税?
是否要进行税务部门许可或者备案?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该种情形无需备案。
合伙企业的单位拟准备为3位合伙人缴纳企业年金(也叫职业年金),请问 在计算合伙经营所得税时,能否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年金。是不是与其他类型 企业一样,在工资总额的5%税前列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