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应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满足《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条件,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或者在小规模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销售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应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直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携带资料: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房主无法到场需要携带委托书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具体资料建议您落实单位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请问非厦门户籍的个人要办理个人参保,是否有居住证可以办理?需要满足10年的居住年限么?网上是怎么办理呢?没有看到网上的办理通道?
根据《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8]125号)有关规定,2018年7月起,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办理条件:
1、持有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未就业的外来户籍人员。
3、参保年龄必须符合必须年满16周岁但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我在一家公司兼职,每个月他们按工资过八百➖800后乘百分之二十,总工资减扣除的就是我能收到的工资,然后现在讲新规实行后原来扣的税可以找回来,怎么找,需要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您好,我是今年3月份购买的特斯拉新能源进口汽车,当时该款汽车还未能进入新能源汽车减免目录中,所以缴纳了购置税,但昨天我查看最新的目录中已经包含了该款汽车,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退税,我查阅了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我的车属于这个期间内购买的,应该享受免税政策,请问下如果可以退税,需要什么材料。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
税总发[2016]75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在现实实务中,有个人出差、零星购买办公用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单位报销,此时,对方要求个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代付款证明,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方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税总发[2016]75号文”的文件精神;
您好,我是一家房开企业,我司向一家拍卖公司付拍卖手续费20万左右(拍买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我司现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说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的说法正确吗?
我认为对方要么到办税大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对方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公司在境外承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将部分施工任务承包给现场工人班组组成的施工队(已办理个体工商户执业执照),我公司核算要求各项成本支出都需要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现该个体工商户施工队承揽的是境外工程,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境外施工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又要求取得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请问,该个体工商户施工队能否到税务局代开免税的境外施工发票,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