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个人消费服务后,货拉拉平台拒绝给个人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合理?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我在六安市霍邱县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准备出售转让。
一、老房子有房产证日期不详。
二、同意征收办产权调换,2015年6月15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搬离,不用缴纳契税。
三、2017年8月15日,竣工验收通过。
四、2018年9月30日,通知交房入住。
五、2020年1月13日,办理新不动产证。期限2015年8月15日-2085年8月15日。
综上五个时间点,房屋满两年应该从何时起算,谢谢?
武汉市区企业自用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时,目前房产减除比例是多少?《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中的规定“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房产税”目前是否仍使用?地下建筑物目前计入应税房产原值的比例是多少?目前武汉市适用的房产税政策主要有哪些?哪里可以查看政策原文?烦请解答,谢谢!
第一,武汉市房产税扣除比例是25%。具体文件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第二,《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中的规定“企业的职工住宅,暂减半征收房产税”目前仍然适用。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四,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专业服务——涉税知识库——财税智库——法规库——“请输入关键字”处,输入“武汉市”空格“房产税”——点击搜索按钮。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是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纳税,如果按经营所得纳税?纳税人主体是投资人自然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若以自然人纳税合伙企业是不是还是要跟经营所得一样先分后税?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处理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购买机票时的航空综合险中包含人身意外险和延误险。
那么航空综合险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五、……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本人2019年取得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万,10月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万、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万,11月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万。10月发生公益性捐赠8万,当时仅在财产转让所得中按照10*30%=3万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问,未在个税中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3=5万元还可以在10月租赁所得、11月租赁所得、年度综合所得中追补扣除吗?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问:员工出差取得个人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能否用来抵扣?
如果不能抵扣是不是有点不合理,运输服务 类型的发票。
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而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属于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房的同时在小区内建幼儿园,请问幼儿园用地土地使用税能否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符合的可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请问,公司做了注册资本变更后,需要去税务局做变更吗?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复如下: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
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 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办理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