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跟“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学院”合作一个科研课题“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军民通用资源技术标准研究”。对方会转一笔科研经费到我公司,请问这种科研经费,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需缴交,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税?是否可以申请免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您好,我们是一家做猎头咨询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利用社会资源推荐候选人去合适的公司任职,任职成功后可以得到佣金。请问根据我们的主营业务签订的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期待您的回复, 谢谢!
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我公司发生退货,客户已将货退回,但不配合出具红字通知单,我公司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应收款,导致应收款长期挂账,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冲销此应收款。
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企业清算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目前很多企业都采用了扫码二维码自主开票,作为销售方,对于销售商品产生销项税,如果有些消费者不扫二维码自主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的消费者不扫二维码,每月增值税销售申报如何定义?怎么征收?
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的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当期有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时,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如实填写申报表。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购买了法院拍卖的房屋无法提供原始发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
1.拍卖成交确认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执行裁定书
4.人民法院案件款专用收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根据财税〔2011〕100号 第三条规定“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年度中间(2019年6月)开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没有综合所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有1个孩子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问在明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专项扣除金额是按照2019年全年的缴纳金额扣除,还是只能按照实际经营期对应月份缴纳的社保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按全年扣除,还是按照实际经营期月份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上述是指扣个人所得税吗?若是,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而取得的所得,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