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注册地江苏南京的设计企业,承接河南新县的项目设计,对方要求到当地开局设计费发票,保护税源。我们反复解释也没有,说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求,他们的律师也证明必须这样做。我们怎么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请问城中村改造中,房地产企业拿地后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由村实体公司立项建设还建用房。在房屋交付给村民的过程中,怎样征收增值税?如果合同协议有约定还建面积的部分是否征税?土地增值税税需不需要预征(清算时大概率是退税)?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我通过司法拍卖购买了套登记在公司名下的的公寓,法院要求所有税费由我承担,我想了解下我要交什么哪些税?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我公司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2018年因申报错误,多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2017年运输合同印花税少缴纳,请问2018年多缴纳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可以抵用2017年少缴的运输合同印花税吗?
2.我公司2018年按照2017年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缴纳2017年印花税,因税款所属期申报为2018年1月份,可以认为是已经缴纳2017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吗?
3.我公司购销业务未签订合同,2017年4月缴纳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购销合同印花税,税款所属期申报为2017年4月,可以认为2016年我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已经缴纳了吗?
代开发票时受票方电话号码漏了一位数,可以正常受票吗?
受票方收票了,次月才发现,可以申请冲红吗?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因此,如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符合上文所述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在开具当月进行作废;如属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因此,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出现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另外,有关代开发票作废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代开发票作废”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收到首付款开具的(零税率)预售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把已开具(零税率)预售款发票冲红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我公司是山东省的一家玉米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玉米进项税执行核定扣除政策,近期准备从另一家玉米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一批玉米(此批玉米为该公司购进后暂不使用进行外卖的),对方开具9%的玉米销售发票。
请问:
1、对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可以吗?
2、我公司跟对方索要增值税普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我公司更加合适呢?
3、如果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可以用这个普通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核定扣除吗?
在淮安市,户外钢架结构广告产品增值税多少个点?票面双方有一方是淮安的,非淮安的一方可以开票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