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公司投资一个股权投资项目,其后,该股权项目因经营发展需要在新三板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现我司拟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该股权,按照产权交易所流程确定了受让方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份完成过户与资金结算。我司是否需要就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增值税,买入价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如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您好,我单位取得一项抵债资产(土地+房产),被政府征迁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处置抵债资产中的废旧物品(机器设备)增值税税率应是多少?是否可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减按2%缴纳,还是要按现行的增值税税率缴纳。
您好,如贵单位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处置抵债资产中的废旧物品(机器设备)并非贵单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我司为纺织加工企业,于2017年7月31日后成为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试点纳税人,对于我司销售纺织半成品是否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3号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政策的范围?若作为政策试点纳税人后,存在往期销售纺织半成品未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该批纺织半成品是否可以追溯抵扣进项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7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7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7年8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你好,购土地合同有约定需要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外建设幼儿园小学配套设施,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这些红线外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
贵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单位有一名员工今年3月份从单位离职了,扣缴客户端已经作非正常处理了。现在8月份又回来了,应该如何申报呢?
扣缴客户端上直接把非正常转为正常,把离职日期去掉就可以了吗?还是把任职时间改为2019年8月呢?这个影不影响每月扣的5000元?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企业所得税中,政策性搬迁在协议中取得搬迁约定专项用途(如建厂房),进递延收益,以后年度摊销递延收益,所得税是不是也就以后年度分期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某公司2019年1月因债务纠纷厂房土地被法院查封,2019年6月司法拍卖成功。查封期间未出租也未进行相关生产活动,法院封条未动。咨询下,2019年1月至6月该期间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若要交,纳税依据是什么?若不交,相关依据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你好,因生产经营需要,我司向淘宝个人采购一些小额(1000元以下)零星办公用品。因对方无法开具发票,我司可否凭淘宝网站上的订单截图、内部验收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