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度发放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后,年度退税如何计算,也是可以按照综合所得(仅有劳务所得)减去6万,再减去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4年身份证丢失过一次,重新补办了一个身份证再用,19年8月23日在税务领取发票的时候我的身份信息显示在另外一家企业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并且该企业状态为非正常,这种情况我应该找哪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 十二、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须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税务机关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您好,想确认鞍山市住宿费发票内容开的*住宿服务*住宿业 是否有问题,别的省份的发票一般都是住宿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契税误申报退税后重新按照正确的申报需要缴纳滞纳金吗,18年网签,现在申请退税,然后马上重新按照正确的信息申报,但是超过契税70天缴纳期限了,契税金额不变,只变更客户证件号码和房屋座落,这种情况需要缴纳滞纳金吗?我去税务大厅问他们说要缴纳滞纳金,但是这笔钱在支金库的啊,而且退库之前能马上重新交进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89号建议的答复》中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办法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证增值税平稳运行。根据此回答,是否可以认为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与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发票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您好,我司收到一张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为采购方,该红字发票是由采购方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开具退货红字发票),抬头只有纳税人名称和税号,没有银行和地址电话等信息。
1、请问这个发票有效吗?是否需要拒收?
2、该发票已跨月,若需重开的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谢谢!
如原错误蓝字发票上未填写银行和地址电话等信息,则红字发票应与之对应,不填写银行和地址电话等信息。
重新开具正确蓝字发票时,应确保项目齐全,且与实际情况相符。即:实际具备的项目都应按规定填开。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89号建议的答复》中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办法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证增值税平稳运行。根据此回答,我单位是否可以理解为从批发商手中获得的普通发票与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请问:我公司拥有内资a公司100%股权,现出价2000万元再次将该公司股权出售。该股权系5年前从一个人股东c处购入,当年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1400万元,c占100%,我公司即与c按注册资本1000万的金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报工商部门审批并最终成交;但当年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主管税务局认定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将转让价核定调整为1400万元, c个人按税务局核定调整价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然而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会计账面仍按100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帐。a公司财务部门留存了c第一次股权转让后的所得税申报记录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备查。
母公司作为主体进行统借统还借款的利息,开发票向子公司收取,子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据实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你好,我是单位派出人员,在异地上班,单位财务制度每人每天150元的出差补助(100元餐补50元汽油补贴),每月照表发放,我想问问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