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 )的规定:
“四、印花税
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
之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结算时候发现多开了一部分,购买方没有认证,销售方是否可以在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但是金额是之前开具发票的一部分,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您好!
公司2017年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对方至今未抵扣,已超过抵扣期限,现告知我们发票未收到,现在如何处理这张丢失的发票?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办理挂失,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
发票挂失资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2018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在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时,误将作废发票一并纳入申报,并从三方协议公户扣款成功。2019年4月申请当地税务局退抵税,经税务局更正申报,情况属实,但税务平台只能退回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帐户,人民银行以扣税和退款帐户路径不一,不予退款。
根据《纳税人办税指南》的规定,误收多缴退抵税需要报送的材料是:1.《退(抵) 税申请表》4份;2.完税(缴款) 凭证复印件1份;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是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 名称的资料1份。因此,若是涉及到实际征管操作问题,您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若是银行无法实现,您需要与银行具体咨询。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第一种情况: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的行为,且不再就赠送车位或储物间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不单独为购房者开具发票的,第二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就赠送车位或储物间进行约定、不单独为购房者开具发票。就上述2种情形,是否可认为其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的销售额已经包含在销售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额中,因此赠送车位或储物间行为无需视同销售。
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说法是否属实: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因此,非跨省建筑安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是其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跨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因此,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公众服务”-“公众查询”-“信用等级A类纳税人查询”或“纳税信用级别查询”栏目,查询信用等级。也可通过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暂无您所描述的“纳税信用级别证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非境外进口商直接收汇,而是从境内保税区企业收汇,其他条件都满足的条件下,生产出口企业可否办理出口退税?(最好能提供相应的政策依据,感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由于使用面积变小了,我们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 对于租赁费的约定进行了更改,对于这个变更的补充协议,是否还要按照财产租赁合同重新缴纳印花税呢?之前那份原合同已经交过印花税了,针对同一经济事项,要重复交税吗?
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租赁我公司的仓库,储存中央储备粮,我公司是否享受房产税土地税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