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非提供使用权或授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哪一税目缴纳?如何缴纳?该转让涉及增值税吗?税率是多少?是否还需缴纳其他税费?
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老师,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分公司拿总公司的资产抵顶自己的债务,那么总分公司转移的这部分资产需要视同销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公司有块工厂用土地近期将被政府收回用于政府建设,该土地上有建筑物及附属物,根据评估公司的报告,在评估的时候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物是分别有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也包括建筑物及附属物的价格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条例,土地收回给原土地所有者是免增值税的,这一点我们都没有疑问。
但就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部分的我们是否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我们心存疑问,一方面我们没有找到明确法规在土地收回的时候相应的增值税可以免征,另一方面,如果这个环节需要征收增值税,我们被补偿的对象是政府,我们是否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是否可以开具收据,我们另行在月度申报的时候就这一笔收入申报不开票收入?
我公司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税率9%,取得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简易征收3%的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将劳务公司开具的这张发票进行抵扣吗?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我司成立于2003年8月,法定代表人叶梅忠,注册资本150万元,主要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薄册,试卷,印刷本等)。我司现有员工14人,其中残疾人10人。我司因安置残疾人就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销售对象为泉港、惠安、台商投资区各中小学校,主要销售产品:学生簿册、试卷(全部通过各地区教育局招投标形式),各机关单位文印材料。
你好
我司的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给我们开了3%发票,我司我们的客户开的是9%发票
1.我们可以抵扣3%,剩下6%我们承担?对吧
2.既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3%票优惠政策,那我们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票,我们有相应优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您好!我们从农民合作社采购草籽、树苗等用于公司绿化,对方合作社属于一般纳税人且适用免增值税政策,开具了0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取得后能否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公告)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请问:一、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我公司都在亏损中,那这个优惠期要从哪一年开始算?
二、如果我公司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还有没有别的优惠政策可以适用?比如说所得税底税率之类的?
三、在增值税方面有没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消费计价的食品饮料)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统一按6%计税。
酒店餐饮服务。(包括客人在店内消费的香烟、饮料酒水)是否属于堂食消费,统一按6%计税。请回答时附上相对应的文件号。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异地工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之前在预缴工程款税费的时候,当地税局核定征收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那我们如何根据这个核定征收的税额计算项目工作人员各支付了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