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你好,想请问江西省所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和法规,除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还有哪些?谢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继续有效(您可通过江西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税收法规库中自行查询)。
我公司是一家在广东的施工企业,在境外为B公司(B公司在境内注册)提供施工服务或技术服务。前述施工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在境外签署,施工或技术服务在境外发生, 如果B公司在境内将款项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能否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此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18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因此,如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则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优惠->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栏目进行操作。另外,收款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根据最新税收政策,旅客取得运输服务火车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因火车票属于实名制且票面信息印有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实际乘车中,由于旅客行程变更需要在火车上进行补票,补票需要身份证原件,但是补票的火车票票面上不显示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请明确补票的火车票是否属于实名制火车票,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我企业经营地在县内,现因政府行为占地获得相关补偿,政府占地项目分别为“高速路建设”“棚户区改造”“X政府机关办公楼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前两个项目有县政府下发的征地的函,第三个项目目前没有县政府下发的函,我想问一下 我取得占地补偿款在增值税方面能享受全额免税吗?我可不可以适用“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这一免税政策”?如果都能享受 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给税务机关?要是不能享受免税 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此外还想问一下 如果我被占用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 对于建筑物的补偿用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第七条: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请问企业实际使用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物现被法院强执,是否认定为旧房转让吗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问题1:“企业集团”如何认定?问题2:甲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将一笔资金无偿借贷给同一企业集团下的乙公司,至2019年7月31日仍未收回,未申报营业税和增值税,该无偿借贷行为在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1期间是否应视同销售、计算利息并征收营业税?该无偿借贷行为在 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期间按视同销售计算的利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该无偿借贷行为在 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期间按视同销售计算的利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您好,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由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是直接收购农户手中从树上采摘的青茶叶后进行加工成毛茶后直接对外销售,请问是否享受农场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种植业类。(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第一,有奖发票采取两次兑奖。第一次开奖原则上最高奖金不超过100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元,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中奖奖金以试点地区税务局确定的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详见支付宝发票管家或者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
第二次开奖采取定期开奖方式,开奖周期由试点地区税务局确定,每年不超过4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