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我企业为流通商贸企业,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19年5月份成立,成立时我单位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时税务局核定给我单位为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想申请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您好,我之前咨询的问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全联次丢失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红冲?
您的答复是书面报告税务机关,那么报告之后呢?是要红冲并重新开具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A公司是工业生产性企业。于2008年在辽宁省抚顺县某乡政府所在村(不是统计局确定的建制镇,但在市县政府认为的征土地增值税范围)从村委会征地500亩(农用地、林地及荒地),用于工业生产,并支付征地补偿。2009年在实际到县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时由于各种原因只有200亩进行了出让并办理土地使用证,200亩林地仍然办是的林地证(所有权人为村集体,使用权人为A公司;100亩荒地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实际使用时A公司用出让的200亩建设了工厂,200亩林地未使用,在厂区周边,树木均未砍伐;100亩荒地亦未使用,由村民或职工自行种农作物;A公司按500亩用地范围修建了围墙。A公司2009年按500亩土地缴纳了耕地占用税,2010年按500亩缴纳土地使用税。 目前问题有两个:1、非省级部门确定的建制镇,市县政府是否有权利设定征税范围?如果不在省政府定的建制镇范围内,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假设在征税范围内,200亩林地和100亩荒地(自种农作物)合计300亩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谢谢
国外集团母公司采购绘图软件CAD, 在集团内统一使用。中国苏州子公司成立后也使用这个软件。现在母公司把目前支付的软件维护更新的费用按现有的端口分摊给各子公司。凭证如附件,总公司 Accuride International Inc 收到 KETIV公司开具的软件维护费用发票65000美金,费用期间是2018.11-2019.10。
总公司按使用端口在北美、墨西哥、英国、德国和苏州分配,我们苏州分配11个,分摊费用14300美金(分摊表的期间应该是2018.11-2019.10)。
对于原老项目,是按核定征收的项目,在本次清算税款中,税务局要求将车库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按5%征收。该老项目车库无产权,不计容。为什么查帐征收企业对于将车库无产权,不计容的车库的收入和成本都不参与土地增值税计算。而核定要纳入计算?有相关文件吗?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房地产企业2018年4月签订售房合同并收取预付款(首付款)按照当期的税率11%计算预缴,2019年8月上房,现在业主来换正式的售房发票,这个增值税税率是现在的9%还是当期的11%?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我司有一笔出口业务,要付给国外介绍人佣金,是付给国外个人,介绍业务在境外发生,这样要帮国外介绍人交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一、该外籍人员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故无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公司总部派澳大利亚的关联公司的IT人员到我司进行网络安全建设,该人员到公司的时间在一周以内,不需要我们支付工资,但其来厦门的机票款约1200多澳元,在他回澳洲公司报销后,澳大利亚公司找厦门公司收取,请问我们在汇出该机票款时需要代扣代缴税收吗?分别是什么税收?谢谢!
一、厦门公司支付的机票费应属于支付给澳大利亚公司网络安全建设服务费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澳大利亚公司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我是公路货物运输公司的,我给某冶炼厂运输原料,然后,我开增值税发票给冶炼厂;一部分运费又要支付给挂靠我公司的车主,车主又要开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这样,同一笔运费不是同时要上两次增值税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