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根据上述政策,房地产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政府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等,在计算销售额时,土地价款按取得的全额土地出让金票据计算还是要剔除返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之前咨询在商场消费满699元返100元代金券,并非为抽奖所得,且需有先消费一定门槛才能获得,代金券个人所得税问题,回复仅为规定非解读,能否明确解读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
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若与该个体工商户发生经营业务,应通过该个体工商户的账户进行结算。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应按下列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请问二手车出口是否可以退税,如果可以退税,对采购发票有什么要求,需要其他什么资料?有什么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根据财税〔2012〕39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请问我单位拥有自有职工食堂,并配备相应食堂餐具用具。厨师为外聘,按月支付外聘厨师相应报酬。请问我单位外聘厨师的工作属于劳务报酬范畴吗?我单位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该厨师的个人所得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对收入应以什么标准计缴个人所得税分不清楚,请将体现雇佣关系的有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能办理期末留底退税,问题:
1、如果纳税人后期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也永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
2、享受过期末留底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后期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