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下,定期定额的个体户,如果税务定额是2万(拿定额发票),请问如果企业想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还是只能开通用机打发票?如果企业在定额以外还开具发票的金额是1万/月,请问,企业是否要去柜台更改增值税申报表?另外定额定额的个体户在额度范围内是不用申报个体经营所得的,如果有在另外开票是否要去重新申报个体经营所得?谢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代开流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你好,敝司签订一份合同,要求要先开具30%的合同款的发票,之后客户才能根据增值税发票进行付款(此时货物还未发出或是未生成完成),等后续货物验收合格才才能开具另外的70%的款项和货款,我想问下,敝司开具30%的发票在增值税方便是肯定确认收入交税的,在所得税方便,是否使用预收款规定,在发出货物的时候才确认收入?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普宁市人民医院因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征收该院职工所有的房改房,用于设立生殖科。请问,支付给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是否适用财税〔2005〕45号文第一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被拆迁人取得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款,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我公司拟将公司账面部分资产与全资子公司甲部分资产划转至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乙,签订三方资产重组协议。请问在这个过程中资产划转印花税如何缴纳?是否能减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租赁A公司房屋用于经营,搬离前与A公司协议由我公司给予A公司恢复费用,用于将我公司租赁房屋装修恢复至未装修的状态。现我公司向A公司申请开具发票,A公司同意给我公司开具发票,但发票项目只能开具租赁费,A公司以开票系统没有工程类的名目为由拒绝开具修缮费等。请问这种情况开具租赁费是否可行?应该如何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建筑服务。
3.修缮服务。
我家在红河州弥勒市,现已签订合同转让一套通过拆偿补偿后,又经协议离婚分得的住房,为事先筹措好产权转移的相关税金,我咨询了当地税务局,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转让的这套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要按20%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我认为离婚析产方式分割房产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不属于所谓”受赠。
现就自己的房产交易事项咨询以下问题:
一、离婚析产房屋再转让必须视同受赠房屋再转让按据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如果有政策依据要按受赠房屋再转让按据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确定那部门是受赠的,哪部份是转让人自己的?
当前很多人出差均在第三方平台预订住宿、机票,但第三方平台无法开具品名为“住宿服务”或“运输服务”的发票,只能开“代理服务”的发票,请教:这样的发票能作为差旅费的报销凭证吗?是否可以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是否就要作不合规票据调整?谢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本公司为园林工程企业,今日承包一处园林工程,购进了不少树木等农产品,想咨询一下,拿到农产品发票后,我直接认证抵扣掉9个点吗??需要做什么备案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外集团母公司采购绘图软件CAD, 在集团内统一使用。中国苏州子公司成立后也使用这个软件。现在母公司把目前支付的软件维护更新的费用按现有的端口分摊给各子公司。凭证如附件,总公司 Accuride International Inc 收到 KETIV公司开具的软件维护费用发票65000美金,费用期间是2018.11-2019.10。
总公司按使用端口在北美、墨西哥、英国、德国和苏州分配,我们苏州分配11个,分摊费用14300美金(分摊表的期间应该是2018.11-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