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1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船税免税目录第四批次名单上。为什么不能免税?免税政策文件财税2018(74号)文件还有工信部2018年第46号文件上没有对车辆登记时间有限制,请问该新能源汽车不符合那一条免税政策了?如果有其他文件请问在哪里公示的?我会上传相应政策图片,该新能源汽车不符合免税政策中的哪一行那一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和财税〔2018〕74号第七条“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发文日期为2018年09月18日),并且汽车车型在新《目录》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创始股东自然人甲:
第一轮增资价格为A1,成交量为B1
第二轮增资价格为A2,成交量为B2
第三轮增资时,新增股东(法人)丙方和存量股东(法人)乙方为竞争对手(都是国内支付机构)。为了促成第三轮融资,创始人甲,以价格为A3,成交量为B3,全额收购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持有股份占比小),再以同样的价格,立即平价转让给丙方(时间在一个月内),丙方在此基础上另外追加投资。
问题:这种出于战略需要的股权平价转移需不需纳税,考虑不考虑前面两轮的投资成本,有无具体的法规条文?
我司通过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那我司在入账时是否可以入账“工资”科目,在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一、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这里所称“职工”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与小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二是未与小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小企业正式任命的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人员; 三是在小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通过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合同,为小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故此公司端午节外购粽子用于员工福利发放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1、2015年10月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统一由工商行政机关统一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领取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无再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请问增值税发票应该按照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如果我从一家企业获得了培训服务,但是这家企业无法开具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 只能开具 *文化服务*培训费* 我作为购买方 该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去年国庆在实体店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工作人员没有开发票,我也忘了要。现在去售后维修电脑需要发票,我向店里申请补开发票,但是店里说可以拿到他们那里修,不想开发票。但是我现在在外地,等不及这么长时间,他们说只有看见电脑实物才能补开发票,否则不能开。请问我必须要把电脑邮过去才能补开发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司是生产及安装立体停车库的一般纳税人,现在跟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甲方购买我司的停车库设备,我司包安装,甲方要求我司总价80%为设备部分,开13%税票,20%为安装部分,开3%税票,请问我司可以这样开发票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纳税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判断其应税行为的性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水产品加工企业出口水产品时,同时出口一批包装盒,单独报关,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政策还是免退政策。
如贵公司是出口自产的包装盒或外购的包装盒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的货物,可以适用增值税免抵退办法。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本公司在一个合同项下为客户提供设备修理用零配件,并上门负责零配件的更换、以及更换后的设备调试、检测等服务。
请问:该业务行为在开立增值税发票时,是认定为一项修理修配劳务,还者是一项货物销售业务?或是需要拆分为零配件销售与维修劳务二项分别开票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若纳税人发生符合上述条款的业务属于修理修配劳务。使用材料应视为劳务发生的成本。若合同约定销售额业务和修理费,可对应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