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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民营医院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民营医院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我公司是民营营利性医院,是否按按下列政策免征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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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2018年1月我公司给A公司开具了一张技术研发类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一直没有办理付款,现在付款的各签批手续已完成,发现原来开具的发票已丢失(距开票之日已快2年),A公司财务非得让我们重新开具发票,才给付款,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如下:
    如发票丢失,则按发票丢失办法处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所有联次处理方法: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未勾选抵扣)销售方处理方法: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购买方处理方法: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认证/已勾选抵扣):销售方处理方法: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购买方处理方法: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认证):销售方处理方法:不需处理。购买方处理方法: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未认证)):销售方处理方法:不需处理。购买方处理方法: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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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每月都是多少不用交税?

个体户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每月都是多少不用交税?

 税务局老师,我办了一个个体户,说每个月有额度可以不用交税。问2020年开始个体户这个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每个月都是多少可以不用交?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核定征收: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税【2012】26号):一 、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使用范围 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下列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上述纳税人按行业类别确定个人所得税计征率,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扣除额)×计征率   应税收入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期营业额(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实际营业额(销售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销售额)的,以纳税人当期实际营业额(销售额)确定为应税收入。扣除额是考虑到我区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等因素,结合我区平均行业利润率,确定扣除标准,具体为:一二类地区扣除额75000元/月,三类地区79000元/月,四类地区83000元/月。
实行查账征收: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 一、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含的全国统一费用的扣除标准,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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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给(本人名下)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给(本人名下)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以投资时的原价和股比平转的形式将此股份给本人名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天津清和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过程中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请局长给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依据和解释。

2、因为账面有微薄盈利,但实际发展需要无红可分,本人将持有的股份评价转让给本人名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天津清和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前,是否必须要求先分红再进行股权转让?请给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依据和解释。

3、现将股份平转是否合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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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税款追征期的税款缴纳是否加收滞纳金

超出税款追征期的税款缴纳是否加收滞纳金

1、企业在 2011 年、2012 年获得财政补贴收入,企业根据财税[2011]70 号文件有关【不征税收入】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2018年主管税务局到企业针对该项收入进行协商缴税,企业在汇算2017年企业所得税时,将该收入按照财税[2011]70 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2、主管税务局在 2019年认为企业所取得的该项财政补贴收入不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有关【不征税收入】之规定,企业针对该项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应缴纳滞纳金。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 号)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之规定,我们认为若企业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若不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有关【不征税收入】之规定,因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已超出了税款追征期,企业即使在五年后缴纳了税款,也没有依据要求企业缴纳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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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业务手续费开票问题

共保业务手续费开票问题

共保业务手续费的问题是采用哪种形式开票呢?①主共收全额发票,再给从共开②主共、从共分别收取自己份额发票。

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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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未分给股东,个税需不需要缴纳?

合伙企业未分给股东,个税需不需要缴纳?

有限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合伙企业未分给股东,个税需不需要缴纳?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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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从租计征多入了一条记录,如何删除

房产税从租计征多入了一条记录,如何删除

您好,请问一下房产税从租计征多入了一条记录,如何删除?有去年的租金房产税税款,要去柜台缴款,需要带什么资料呢?去柜台缴纳往期的租金房产税是从对公直接扣款吗?

答复如下:

1、可通过“税源修改及变更”菜单,查询出该税源,点击“作废土地”或“作废房产”,即可将该税源删除。注意,如该税源已有申报记录,则无法作废,只能进行税源终止,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已申报过税款的截止月份。2、房产税申报需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下载路径:厦门税务官网“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其他税费。3、柜台缴税,可通过签约的三方协议银行账户扣缴税费。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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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建设费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管网建设费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一次性管网建设费,对其经营项目以后年度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维护和管理费用。有的地方采取一次性确认收入(如吉林省),有的地方分期确认收入(如宁夏省),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样。是否说明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才出现政策适用的分歧。   税法精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规定,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当计入递延收益,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但能合理确定服务期的,按该期限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也无法对服务期限做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我单位属于河南省管辖,目前未找到河南省出台关于一次性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确认收入的文件。问:1、一次性管网建设费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税法是否明确?  2、若明确,如何计征? 若未明确,我单位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可否。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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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在漳州的单位可否为我继续缴交厦门的医保,如果可以如何办理?

属地在漳州的单位可否为我继续缴交厦门的医保,如果可以如何办理?

我是厦门市民,已经在厦门市缴交了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现已不在厦门企业,也停止缴交厦门医疗保险。我在省直事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缴交在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现缴交在单位所在地漳州市。请问:1.我能否个人继续缴交厦门市的医疗保险,准备在退休之前将漳州缴交的医疗保险转移到厦门?2、如果可以个人继续缴交厦门市的医疗保险,如何办理手续?3、如果现在的单位愿意,属地在漳州的单位可否为我继续缴交厦门的医保,如果可以如何办理?谢谢!

答复如下:

    依据社保法的相关规定,员工的社保只能在一处缴费,若劳动关系在厦门,那么社保就必须在厦门缴费。若劳动关系不在厦门,依据劳动关系按属地原则,以工作地点为准。因此,医疗保险应在工作地缴纳,缴费标准请向工作地征收部门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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