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承接杭州下沙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3.14亿元,其中土建市政工程费用1.998亿元,设备及安装费用1.071亿元(其中设备费用9000万元,安装费用1709万元)问:本工程设备开票,是否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本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公司于1月3日给我申报了12月的税额,查看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12月已申报0,这是对的。算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该不扣税。已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都存在,但不知怎么搞的,工资发下来扣税了,是否在3月1日可以汇算清缴?我要在20年3月1日申请退税,还是要在21年申请退税呢?都不行的话,该怎么操作,谢谢!
回复如下:
建议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税款扣缴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请问税率为1%的地区(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具体指哪些地区?镇下辖自然村是否适用?我单位为服装加工企业,座落于镇下辖自然村,距离镇政府所在自然村还很远,在核定税率时,城建税按照5%征收,而离我村不远的乡辖的自然村中企业城建税就是按照1%征收。位置相差不多,请问下我公司是否可适用1%税率。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 )规定:
背景介绍:1.因工作需要临时招待客户,在沈阳北站家乐福必胜客餐厅用餐!
2.结账时餐厅推荐充值会员再结账有优惠!充值300元后,立即用此300元结账完成!
3.要求开具发票,餐厅让在公众号上自助办理!在公众号上开具的发票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不给开餐饮发票!
4.公司会计告诉我此发票因未征税,不能像餐饮发票一样正常入账(税前扣除),此说法是否正确!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你好,请问新税法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自行对工资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履行扣缴义务的主体还是企业吗?如果企业要求员工自行汇算清缴,但员工未能及时缴税,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请问有没有相关具体文件规定,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级残疾人居民医保应免缴250元,可在手机上微信公众号郑州税务上已缴费应如何申请退费?
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
本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中明确区分了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及增值税金额,请问下我们在缴纳印花税的基数是不含税总价还是含税总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0.3‰贴花。
若合同分别列明承包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承包金额计算印花税;若承包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承包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我司一股东简称甲方认缴资本350万,实缴200万,未出资150万,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截至上月财务报表账面亏损1200万,现以200万元做股权转让给乙方,请问甲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个税计算方式是?(如告知以税务局核定金额为准,请问核定方式是?相关税法依据是什么?谢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公司未在异地注册分公司,只是租用异地的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货物由海南公司发货给客户,请问流转税是不是在海南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